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要信息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1月21日)
各县、区,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的精神, 为进一步落实“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总体发展思路,推动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地位、法律上有保障,逐渐成为拉动我区经济新的增长点,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有组织的进入国有林的管护、培育和经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林下资源开发。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在购买国有资产时,与招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大兴安岭对俄口岸开通的优势开展对俄经贸合作,参与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对外农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2.简化审批、管理手续。各县、区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落实“一站式”服务制度。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对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事项随到随办,当场予以登记;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连续 3年通过年检的非公有制企业,只提供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
3.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项目外,相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给予办理经营项目变更手续。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4.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地区安排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有条件的县、区、林业局也要设立此项资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符合我区“六大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5.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凡本地区非公有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非公有制盈利性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其 50%部分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从事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2年企业所得税。扶持具有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联合、协作、投资入股等形式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和开展项目协作。非公有制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可记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6.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由地区财政、非公有制企业共同筹集资金成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中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会员制的资金担保组织,使之贷款实行联保制,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和金融咨询服务。将符合地区产业政策规模以上、吸纳劳动力能力突出、纳税额度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列入贷款担保重点。在企业联保的情况下,由省、地贷款担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誉好、经营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即保即贷”。
7.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投资基金,对于该基金投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给予补助性投资或投资入股等形式补贴。
8.经委应将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争取企业年度技改、创新贴息资金等相关政策,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9.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地区每年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增收潜力大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采取贷款贴息、有偿扶持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现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0.对从事山特产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 产品填补国家、省空白,年实缴税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产品填补省内空白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11.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鼓励非公有制规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行署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行署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12.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分网信息平台, 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服务功能。3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县、区和重点骨干企业。 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宣传力度,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13.加强科技创新服务。 经省级以上专门机构认定的新办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企业实缴地方所得税等额补贴。 非公有制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专门机构鉴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在3年内,省(部)级新产品的在2年内,凭企业新产品认定书和纳税证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其产品实缴地方所得税等额补贴,专项用于企业开发科技新产品。
14.加大人才服务力度。 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国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地区每年直接培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培训费用列入地区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各类人才。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参加评选先进等,与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机构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政府负责安置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从事非公有经济的, 保留安置分配权2年,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 2年后继续从事非公有经济的,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连续计算工龄,户口、职称评聘等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上述人员领办、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开业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16.规范监管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监管;严禁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事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符合规定事项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服务态度恶劣和作风蛮横粗暴的、推诿扯皮和办事拖拉的、责任心不强和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的、严重失职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告诫、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17.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加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办公室工作职能和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加强全区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建设,理顺机构,完善职能,强化服务。
18.积极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氛围。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性组织,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对符合我区“六大产业”且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增幅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19.以上实施意见适用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 我区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政策,以现行政策为准。
2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