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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木材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木材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木材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和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木材加工秩序,结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将从即日起至4月 25日,在全区范围开展一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全面整顿规范工作。现将《木材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木材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方案
  为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木材经营加工行为和加工资质的审查,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木材加工原料来源和加工资质审查为重点,以行政管理为手段,采取年检验证与整顿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认真解决木材加工领域违法收购、无证照加工、超范围加工等违规加工和不具备经营加工资质等问题,进一步降低木材加工单位数量,全面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
  二、遵循的原则
  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违反林业、工商行政法规的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意见。应收缴、吊销证、照的要坚决依法收缴、吊销,以求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四、年检验证工作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为本次整顿规范和年检验证工作范围。
  五、主要审查工作内容
  (一)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违法收购、无证加工、异地加工、一证多厂、超范围加工等加工单位要依法处理。要以2005年10月份开展的加工单位原料、产成品认证数据为依据,对2005年10月至今原料和产成品生产、销售情况严格审查,对原料来源存在问题的加工单位要一查到底,查实查细,对查出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收购、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规定的情形,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并注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从2005年年检验证至今以来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规定的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资源林政管理部门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 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2)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4)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三)《驻厂监督员管理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上述两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两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木材加工原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对不认真执行该办法造成林业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流失的,立即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六、不予年检验证条件
  (一)违反林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加工盗伐木材应收缴木材加工许可证的;
  (二)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提供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
  (三)不按加工许可证规定地点设厂加工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 4月25日前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年审验证的;
  (五)其他违反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应依法收缴木材加工许可证和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整顿规范和年检验证工作从3月25日起至4月25日结束
  (一)初审自检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15日。各地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主管资源、工商副县(区、局)长为副组长,资源、工商、森保、林产工业等部门参加的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依据上述重点审查事项和不予年检验证条件对行政区内加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初审自检自查、整顿规范。驻局监督办负责初审自检自查监督工作。各级审查部门要严把审查关,对违反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应收缴、吊销证、照的要坚决依法收缴、吊销。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审期间地区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初审自检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西林吉林业局施业区整顿规范工作由西林吉国有林管理分局牵头会同漠河县共同进行。
  (二)地区检查验收阶段:4月15日至4月25日,各地初审自检自查、整顿规范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初审自检自查、整顿规范工作报告,于4月15日前上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署资源局林政科)。 报告要认真总结本地木材加工管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加强木材加工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思路,并提报初审合格加工单位明细表。地区将对各地初审自检自查、整顿规范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年检验证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对整顿规范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不能流于形式。各级资源林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全面做好年检验证工作。各地资源林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及向上要提供准确、翔实的资源和工商管理基础数据,为全面开展整顿规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违反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应收缴、吊销证照的要坚决依法收缴、吊销。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属前置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检中,要严格审查其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变更经营范围。对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已经通过年检的,要重新予以审查。
  (三)认真总结,及时汇总。整顿规范和年检验证工作结束后,各级资源林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木材加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措施,全面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资源林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机制,对于新批准设立、被依法收缴、吊销证照以及通过年检验证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木材加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齐抓共管,促进林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九、组织分工地区成立木材加工企业整顿规范和木材加工许可证年检验证工作领导小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