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大署人社发〔2013〕113号),松岭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费用从2013年10月9日起进行调整。在实行药品零差价的乡镇卫生院、国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消起付费,其他一级、二级医院起付费均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费为600元,住院起付费不再按住院次数和参保人的身份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销比例和最高核销限额进行调整,一级、二级医院均按72%核销,三级医疗按67%核销,在大兴安岭地区外住院诊治的核销比例降低5%,核销限额提高到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15万元,合计为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限额内不再分段核销,实行统一核销比例,符合大额医疗费补助的,按82%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