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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行署印发《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地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署〔2014〕13号),全面启动地本级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第二轮清理本着"应取消的必须取消,能下放的尽量下放,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原则,对第一轮清理保留的278项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截至7月末,完成此项工作,确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1项(含暂停实施11项),下放至县级管理行政审批事项34项,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3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13项,清理比例为23.4%。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要求,印发《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地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署〔2014〕45号),组织实施地本级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第三轮清理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集中对前两轮清理保留的246项审批事项以及工商、质检系统下放地方管理新增的24项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采取职能单位自行梳理—法制办界定确认—编办审核把关—相互对接的"四关联审”方式。截至11月末,完成此项工作,确定地本级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下放至县级管理行政审批事项15项,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91项(其中含国家、省规定初审项5项),清理比例为26.3%。经过2013年、2014年三轮清理,地本级总计取消审批事项251项,下放91项,承接9项,保留191项,总体清理比例为63.1%,地本级现行审批事项20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