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组成工作小组到乡镇、林场、村屯、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排查矛盾纠纷275起,现场调处156起,会同有关单位调处8起,移交相关责任单位5起。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基层司法部门协调人事、财政和编制等部门,争取专业性调委会建立,加格达奇、呼玛、漠河等地相继建立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及时化解医疗卫生方面纠纷,防止社会矛盾升级,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各级调解机构调解各类纠纷420起,调解成功381起,成功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