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收购与管理 第二节 粮食收购与管理
一、粮食收购
1996年至1998年,农场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照省粮食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和质量政策收购粮食,张榜公布粮食价格、质量标准和作价的计算办法,按农场规定的任务指标收缴生产队上交的利费粮。1999年粮食市场进一步放开,2000年国家出台新的粮食质量标准,2001年农场执行新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粮食科加强为农户服务意识,2000年以后,每年春天开始,由科领导、粮食化验员和其他技术人员组成服务队,深入生产队宣传国家粮食质价政策、粮食市场形势、粮食品种优选,指导农户种地;在秋天主动到生产队为农户免费检验粮食品质,为农户提供粮食市场信息,做农户售粮的参谋。为减轻农户的负担,解决农户卖粮难问题,对合格的粮食主动上门收购,实行直发,减少上交粮食的环节。在收购秋粮工作中,派专人长驻地方粮库协助农场生产队交粮户交售粮食产品,实施粮食票据换票制,统一收回当日粮库的生产队粮食票据。实行粮食收购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由农场工会组织的职工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2005年,农场与种地承包大户签订合同,年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交足土地承包费 (上打租金),粮食中心收粮数量减少,当年只收购水稻8 425吨。为增加公司效益,公司决定利用粮食处理中心现有人员、场地和设备对外代收代储粮食,当年即为军川农场粮库代储水稻12 000余吨。
二、粮食管理
1996年至1999年,生产队应交任务粮由粮贸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上交地点,制定粮食上交流向表,上交的粮食由粮贸公司统一结算粮款。
1996年 4月,农场取消职工、家属口粮定量按成本价标准供应的政策,粮店实行个人承包,其余人员合并到粮食处理中心。1998年初撤销粮店。
1999年,小麦、水稻、玉米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农场根据国家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对生产队种地经营者完成合同内核定的标准利费任务粮实行承诺价格。
为保证农场任务粮的收购、防止粮食外流,每年秋粮收购之前,农场成立兼职的粮食管理领导小组,场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场长任副组长,以粮食科为主体,从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粮食管理工作队(粮食稽查队),负责纠查无证贩卖粮食及违反合同的租赁经营者,不定期到生产队检查、督办、协调粮食产品上交工作。各作业区成立以承包大户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会计和保化员为主要成员的粮食管理小组,负责晒场、粮食安全和粮食出入场院管理。2005年国家开放粮食市场,农场粮食收购政策改变,取消了粮食稽查队。
按照合同管理收取利费粮。农场与承包大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大户与种植户签订合同,用合同条款进行约束完成利费粮食规定指标,并规定上交时限。对完不成合同指标的给以经济处罚,取消粮食价格承诺待遇,对完成任务粮的给予补贴。2002年农场调整任务粮标准,土地补贴变暗补为明补。2003年小麦和玉米要求足额完成利费税。2005年实行上打租金,取消收取利费粮指标。
利费粮任务标准表
(1996~2004年)
表4—2 单位:吨/公顷
粮食经营费用表
(1996~2004年)
表4—3 单位:元
续表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