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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落实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落实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落实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988年,农场印发了《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出台了包括各部门 (包括工会、工商、纪检委、宣传、公安、 交通、土地和卫生防疫等部门)都要着力做好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工作;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停薪留职及待业等人员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部分应收费用;私营企业允许雇佣工人;个体运输户纳入用油计划等在内的10条优惠政策。1992年,农场又出台了关于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的20条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对从事庭院经济的人员,经营产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头3年可免交有关费用,经营产值超10万元的可免交各项费用(3年以后按规定缴纳);经批准利用荒地、低洼地发展庭院经济头3年可免交地费(3年以后按规定缴纳);饲养4头以上奶牛可优先供应平价饲料等。1994年,农场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又出台了20条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从事庭院经济和第三产业的下岗职工,在入党、入团、评奖、选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按规定与在岗职工采取一视同仁政策。1997年,农场出台了允许干部、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鼓励科技人员到各企业兼职有偿服务;不准任何组织和部门向从业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15条优惠政策。1999年,农场印发了《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实施方案》,提出的优惠政策有:从事畜、禽养殖及产品加工和经营的人员,经畜牧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发放兽医合格证书,一年内减半收取年检费;在生猪滞销阶段实施正常检疫,减收商贩的生猪检疫费;用于运输自产蔬菜的农用车辆,农机部门免收检车费;到农场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农场以外人员包括农民,出具相当于乡镇以上政府机关证明,按规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提出申请的,经核准予以落户,并办理营业执照;对创办个体私营项目的,允许 3个月试办期,在试办期内由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免收工商管理费;鼓励待业青年、富余人员等从事第三产业,年产值达1万元以上的,农场保留职工身份,承担一年的养老金、待业金 (企业承担部分),工龄连续计算,正常参加调资等。
  二、政策落实
  财力物力支持。1985~1986年,农场工会先后投入4万元扶贫贷款,实行滚动扶贫,共110人受益。1994年,农场批准了56户从事渔业养殖户利用 400亩水面养鱼,享受免交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1998年,农场为种植、养殖户发放 48万元的贴息贷款,100余人受益,其中:农场为12名下岗职工提供18万元资金发展棚室生产,并减免18个月的土地费;为从业户提供优质果树苗7 000余株,经济作物优良品种1 200公斤。
  表彰奖励先进。1993年,农场发出曙场发[1993]50号文件,决定授予三队、七队、十五队等单位发展庭院经济先进单位称号;表彰了程殿科等 7人发展庭院经济先进个人。1995年,在发展庭院经济现场会上表彰奖励了梁丰雨等 4名种植、养殖大王和邵宝龙等10名种植、养殖能手。1997年,树立了4户致富典型和张运高等 10名发展庭院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先进个人。种菜能手赵凤朝被总局评为自营经济示范户。2000年,非国有经济办公室主任张汉东被红兴隆分局评为发展自营经济先进工作者。靳永勤被红兴隆分局评为发展自营经济先进个人,苏立田先后被总局授予致富典型、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多次被宣传报道先进事迹。
  政治上一视同仁。1999年统计,农场下岗职工1 074人,其中党员 68名,当年成立党总支委员会和7个党支部,恢复了“三会一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党总支为2名中共预备党员按党章规定程序审核、上报、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按党章规定程序,批准 2名下岗职工为中共预备党员。当年,按政策规定为 788名下岗人员保留了职工身份,调整了档案工资。下岗职工,特别是党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在带头致富和为灾区捐款、捐物等方面都起到示范作用,于洪海等7人被农场党委评为优秀党员。
  技术培训和服务。1993~2000年,农场共举办“种植、养殖”学习班 20期,1 500人次参加学习;编印白瓜子、红小豆栽培技术,西香瓜、食用菌、庭院葡萄高产丰产栽培技术等 7种经济作物技术资料,印发1 500余册。农场庭院经济办公室组织80%从业人员收看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种植、养殖实用技术科教片11次,为5 000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有3 000人掌握了一项以上实用技术及操作技能。1997年,农场成立了“庭院经济技术服务指导站”,主要服务项目有:经济作物栽培管理技术;提供优良品种;开发项目的立项分析、信息服务及经营管理指导等。同年,成立了生猪销售服务队,为养猪户提供抓猪、装车等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