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管理一、执照管理
1975年至1979年,无营业执照登记制度。
1980年始,对本场现有工业、企业、个体户、商贩进行普查、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十一户(全民企业单位8个、集体企业单位1个、个体经济户2个)。
1981年,为全民企业办理执照5个、个体经济户营业执照7个。个体经济户因进货困难,销路不广等原因退照3户。
1982年,办理营业执照6个(全民1个、个体户5个)。
1983年,办理营业执照29个(其中全民企业5个、集体企业1个、个体经济户23个)。是年,从事个体手工业户,因待料加工、原料不足、个体经商户进货困难等原因,退照17户;办理卷烟专卖许可证23个、酒类专卖许可证28个。 1980年至1983年执照登记管理统计表
二、物价管理
1957年至1974年,物价管理较混乱。
1975年至1979年,由商业股(1977年改为商业科)兼管,对物价管理过问甚少。
1980年,设工商行政管理科后,方日趋正规。
1982年4月15日至16日,对工商企业进行检查。查出自行涨价、自行定价、产品短斤少两共8起(其中大众饭店占5起、粮油加工厂挂面车间1起、招待所食堂1起、胜利商店售肉提等提价1起),予以没收余利、罚款处理。对粮油加工厂试销门市部之物价合理,满斤足两之经营作风予以表扬。
1983年,对集市贸易上市的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或买卖双方议价,或视季节、行情规定销售价格,即活而不乱,又防止价格暴涨。
三、市场管理
1980年以前,无集市贸易集中点,个体商贩随意选址摊售。
1981年,为落实中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之政策,工商科耗资600余元于武装部南侧建一集市贸易棚(75平方米),因位置偏僻,购销不活跃。
1982年,贸易棚移址于邮电支局前,位于场部中心,贸易日益活跃。对上市商品之质量、价格及衡器予以检查;瓜果、蔬菜上市旺季,实行分类归市。
1983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3.1万元,核收市场管理费559余元。 市场管理费收缴情况
附:市场管理须知-----------------------------------------------------------------------------
市场管理须知
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补充部分,开放集市贸易是补充国营商业网点的不足。按政策充分发挥个体户从事补缺的积极作用,活跃城乡经济、市场、防止投机倒把、放任自流,必须坚持作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特定须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
我场工商行政管理科,根据省局规定,对持有正式户口、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或经营者,经审查合乎下列之一的均可批准核发营业执照:
①生产队社员、城镇职工居民,按政策的范围要求上市出售自己的产品者;
②集体企业、社队,在指定地点、集市上出售自销产品者;
③有证个体商贩、手工业户,要求上市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者;
④农村手艺匠人(省内持有公社、大队证明,以省持有县主管部门的证明)要求在集市上从事修理、服务活动者;
修理业:修自行车、鞋、钟表、薄铁品、日用家具等。
服务业:理发、照像、磨刀剪、补锅、锯缸、弹棉花、爆米花、拆补缝等。
⑤有正式户口的无业居民和退休老工人,生活困难者,由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要求从事小买小卖活动或探亲访友携带少量农副产品,要求上市出售者。
二、上市商品范围:
①农副产品:烟、葱、蒜、辣椒、各种蔬莱、蘑菇、木耳、肉、蛋、禽等;
②木制家具、旧衣、旧物、自行车等。要有本单位证明,自行车要有牌照则可到指定地点出售,不准在黑市场(场外)出售
③粮、油等,公社、大队、个人,完成上交国家计划外,自己节余的,可以上市出售,不准从公家套购转手倒卖。
三、不准进入市场的商品:
①各种违禁品、迷信品、以及无价证券(粮票、布票),不准用无价证券买卖东西;不健康的映片、歌曲、国内外演员私人生活映片等;
②亚麻、甜菜、牛皮、鹿茸、虎骨、人参等贵重药材;黄金、白银等;工业品及旧金属;
③不准在集市上搞测字、算命、卖艺和变相赌博,不准行医卖药、不准弃农弃工经商,不准干部、职工从事贩卖活动;
④有毒和腐烂变质的食品,或从国营商店套购、抢购商品,高价出售者,低价商品,高价出售,长途贩运(车船)转手倒卖,从中余利者;
⑤各种走私手表、收音机、收录两用机、照像机等。
四、市场管理与交易价格:
①农副产品价格,原则上由买卖双方议价,对个别过高的价格品种,工商和物价部门可以必要的限价;
⑦工业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牌价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牌价;没有牌价或试销的产品,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临时价格;
③个体工商业户者,都必须认真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凡是由国营集体企业批发购进的货源,都要执行国家的零售牌价;鲜活商品、自产自销的议价商品,以及分配服务的价格和收费,不做统一规定。允许按质分等议价,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限价;严禁从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加价出售;
④对旧物的价格双方按质议定,但不得超过新品价格;
⑤个体工商业者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准擅自抬高物价和变相涨价。工商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⑥不准进行转手批发和倒卖,欺行霸市。对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投机倒把违法活动,劝阻无效者绐予罚款处理;
⑦为国家纳税是个体工商业者应尽的义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纳税。同时,要按规定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其它部门,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收费,否则工商业者有权拒付;
⑧外地到本地出售或从事服务、修理营业者,必须经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准营业;
⑨群众监督检举投机倒把,经查获有奖30%。
五、处理界限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①对不按政策规宇买卖,违反规定非法手段欺骗群众,掺杂作假、短斤少两,严重的罚款或者没收物资处理;
②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轻者罚款,重者按投机倒把处理;
③对出售有毒或腐烂食物的,轻者没收,重者罚款,造成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④对场外交易屡教不改者,罚款或没收物资及派卖。对投机倒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⑤对不服从管理,冲击工商管理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群众财、物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⑥公安、税务、物价、银行、商业、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应紧密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好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
⑦前法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胜利农场工商管理科
一九八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