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保险 第四节 社会保险
根据1988年 1月28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要求,1988年,农场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分公司。农场劳资科长王跃山为经理,主抓社会劳动保险工作。配会计、出纳员各 1名。开展社会劳动保险工作,负责养老金、待业保险金的统筹和支付额。
1993年前进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上划农管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是派属农场的机构,业务上归管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行政归农场领导,工作人员的工资以管理费的形式拨付。
1994年,由于参保对象的扩展和服务项目的增加,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由单纯的养老保险扩大到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前进社会保险公司于1997年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前进社会保险分局。专职人员配备 6人,学历为本科5人,专科 1人。人手配备1台微机,打印、复印、传真设备齐全,办公室设立在农场机关大楼,面积200余平方米。
到2005年12月底农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53个,总人数2 620人,养老金总数累计为730万元,失业金累计 263万元;参加医疗保险人数3 420人,医疗保险金累计收缴525万元;工伤保险金76万元;生育保险金累计收缴76万元。退休总人数837人,发放退休金累计6 750万元;支付失业救济金累计32万元;支付医疗费17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13.47万元;支付生育保险金8万元。
先后任社保分局局长的有:王跃山(1988~2000)、王雨军(2001~2002)、姜德义(2002~)。
一、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刚成立时,参保对象为1984年用工制度改革后招用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
1994年参保人员参保对象扩大到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场内合同工和集体所有制工人。
1998年参保人员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从而实现了社会劳动保险的全面覆盖。
(二)基金收缴
养老基金的收缴分企业和个人两部分,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收缴。
企业部分:生产队人员按农场规定承包土地人员和场直单位人员由农场交纳;场直企业单位1996年以前由农场交纳,1997年以后由各单位交纳。
个人部分由参保人员交纳。
从1994年 1月起,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缴费的标准和办法与合同制工人相同,1993年以前的真实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部分不再补交。至此,全场固定工建立了个人登记卡和养老保险手册。1995年 7月,经管局、总局两级保险机构验收、审查合格后输入微机管理。
养老保险收费标准经过多次调整,到2005年已调到企业按工资总额 22%,个人按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
1、收缴比例:
1986年10~1994年12月,企业部分比例为15%,个人部分比例为3%,合计比例18%。
1995年1月~1996年12月,企业部分比例为13%,个人部分比例为3%,合计比例为16%。
1997年1月~1998年12月,企业部分比例为12%,个人部分比例为4%,合计比例16%。
1999年1月~2000年12月,企业部分比例为6%,个人部分比例为5%,合计比例为11%。
2001年企业部分比例为22%,个人部分比例为6%,合计比例28%。
2002年企业部分比例为22%,个人部分比例为7%,合计比例29%。
2003~2005年企业部分比例为22%,个人部分比例为8%,合计比例30%。
2、收缴结算方法
企业部分由农场财务结算中心代为结转;个人部分一年核定一次,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家庭农场职工由生产队会计负责收缴或从上缴粮结算中扣除。一并交予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
参保人数和基金收缴情况统计表(1988~2005年)
表3—55 单位:元
(三)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
1995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基金由农场自行解决;1995年以后(含1995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统筹负责发放。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1995年由农场劳资科审批, 1995年以后(含1995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需报建三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2001年又由建三江分局劳动局审批。
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发放的离退休生活费,1995年由农场社保分局发放;1996年由建行前进办事处每月15日定期发放;2004年 7月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改为由农行前进办事处每月15日定时发放,此间开始了养老保险向社会化发展。
社会保险统筹离退休人数和离退休生活费支出统计表(1998~2005年)
表3—56 单位:元
二、失业保险
1988年凡是场内各个企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一律参加失业保险。
1997年以前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职工每人每月交 1元,年交12元失业保险基金。1998年以后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2%收缴,个人部分按工资1%缴纳。缴费满10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实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职工失业期间生活费、医疗费、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入国有银行,由社保机构筹集管理发放。
缴费年限与待遇:失业人员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至5年的领取12个月;满 5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失业金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和再就业。
三、医疗保险
1984年以前,农场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政策,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其家属享受部分公费医疗。1988年农场对医疗政策做出了修改,对各类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做了部分调整。
门诊就医现金结算,实行财务包干,农场按月发放门诊就医费用。其中: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副场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每人每月核定 2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元。
1990年, 农场为照顾年老体弱的职工, 重新规定职工门诊就医费用包干:20年工龄以上(包括已退休职工) 5元。实行联产承包的职工如能按期完成上缴的各项费用可执行上述标准;个体专业户按期完成上交的利费和福利费的可按上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制度一直持续到2000年。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细则》。
2002年,农场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中,增加了大病保险与慢性病补贴政策。2003年,增加职工生育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2005年对医疗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实施细则条款又做了部分的调整和补充,使医疗保险更加完善。
农场的医疗保险实施过程分为两个阶段:2001至2004年,医疗保险政策由农场制定,医疗统筹由社保局进行政策指导,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由农场职医院操作。2005年纳入社会保险事业分局管理。
到2005年底,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已建立个人账户的2 620名,收缴医疗保险金总额424万元。指定的医疗保险医院农场职工医院;指定的医疗保险药店 4个,分别是:同江药店、金天慈济药店、新药特药店、民乐药店。2005年农场参加医疗保险人数3 450人,收缴统筹金1 853 918元,其中企业1 468 298元,个人385 620元,支出1 806 596元。
四、工伤保险
1983年至2002年,农场全部承担以农场职工身份享受工伤待遇的费用。2003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事业分局开办工伤保险业务。
(一)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前进社保分局组织落实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伤基金的筹集,管理及支付工伤费用履行保险待遇,编制工伤保险的预算决算,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室外教育和咨询。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适当储备,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由社保局统筹掌握使用。
(二)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按规定报销,在医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按职工公出标准报销。
工伤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档案标准工资。
职工因工伤残需经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分10个等级享受待遇。
伤残被确认1~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待遇标准一览表(2005年)
表3—57
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当地平均退休费标准的,按当地平均退休费计发,同时将基金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 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6~16个月工资(职工本人档案标准工资)。
5~6级的伤残职工工作安排确有困难的,如本人同意可发给本人工资50%~60%离岗修养,若低于农场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7~10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不发给生活补助金, 本人愿意自谋生路的企业可一次发给本人离岗前12个月档案工资为标准的伤残补助金。
因工死亡丧葬费按上年度农场平均工资 6个月标准发给。并按月发给由死亡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农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配偶 40%,其他供养每人30%,孤寡老人或孤儿5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农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30周岁以下每年轻一岁增加一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的 50%的标准发给。
2003~2005年,农场工伤保险费总收入82万元,共为17人解决了工伤待遇,支出工伤保险21万元。
五、生育保险
1987年至2002年末,农场女职工享受劳动保险产假待遇。2003年1月1日起由社保分局实施开展农场女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生育机构统筹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社会统筹。由农场、上市分公司、社区统一缴纳,各基层单位不单独上缴。
资金来源:
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本单位年初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提取),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金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其他收入。
实施范围与对象:
农场各生产区、场直各单位的职工 (职工必须是在岗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职工),被保对象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使用:
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支付、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报销范围与比例: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等(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生产的最高限额为700元;难产的最高限额为1 200元;剖腹产的最高限额为2 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的不享受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待遇:
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23岁零 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规定90天的基础上再增加90天,共计6个月。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给予15—30天产假,满 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底,农场生育保险总收入82万元,为50人支付生育保险金24万元,并落实了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