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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政粮价

第三节 粮政粮价


一、粮政
  (一)定购任务
  1986年,省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为水稻、小麦、大豆、玉米,油料定购品种为葵花籽。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农户、农场在正常年景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完成。因灾减产2成以下(含2成),一般不减任务,因灾减产2成以上至5成的,相应核减部分定购任务;减产5成以上的,一般免除当年定购任务。黑龙江省对合同定购粮食制定了优惠政策,包括供应平价的化肥和柴油,对生产资金有困难的优先扶持贷款。交粮应得的价款,除本人提出转账外,一律现金结算。
  1987年,国务院规定粮食部门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组织好议销,议销有余的玉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经国务院批准可转为国家储备,并由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价每公斤加0.04元,同省结算。按比例价议购的食油,议销有余的经批准也可转为国家储备,中央按比例价同省结算。
  1989年,省政府确定了“保购、降储、压销、减补、转化”的十字方针。坚持豆麦捆算办法,对确定完不成豆麦品种任务的,可用水稻顶抵。用玉米顶抵豆、麦、稻任务的,要放在收购后期,并从严掌握。
  1991年,国务院决定国家专项储备粮,由保护价敞开收购改为定额收购。
  1993年,国务院决定定购粮实行“三挂钩“兑现办法,由兑现实物改为价外加价。省政府制定兑现办法是:每交售50公斤定购小麦、玉米,兑现平价化肥4.5标公斤和平价专用肥1.3标公斤,同时兑现价外加价款2.24元;小麦实行按硬质率加价,硬质率在70%以上的,每公斤加价0.084元,低于70%的不加价。交售50公斤定购水稻,兑现平价化肥4.5标公斤、平价专用肥1.3标公斤,同时兑现价外加价款2.04元。交售50公斤定购大豆,兑现平价化肥6.8标公斤、平价专用肥1.95标公斤,同时兑现价外加价款2.59元。省政府还决定不实行品种互顶政策,对应完成而没有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单位,收回粮食定购保证金,扣缴平议差价款。
  1995年,对个别因灾弃种或其它原因而完不成小麦定额任务的,可向省报送用其它品种顶抵报告,经省查实后,按价差基本等值的原则,用其它品种顶抵。
  1996年,省政府坚持“定什么交什么,定多少交多少”的原则,按品种、数量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对所有定购粮品种,只收等内粮。
  1997年,国家粮食储备局和技术监督局出台新修订的粮食水分、杂质增扣价、扣量办法;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农业部、粮食储备局联合出台了玉米限水收购政策。黑龙江省开始执行“双扣”办法。
  1999年,优质小麦、水稻、玉米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实行议购议销;普通春小麦定购任务大幅调减;玉米、大豆任务视市场价格允许自行选择上交还是上市场。
               历年定购粮变化情况表
                (1983~2000年)
  表3-182                       单位:吨



               粮豆产销余情况汇总表
                (1986~2000年)
  表3-183



  (二)农作物品种结构调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粮豆产品越来越向适应市场需求发展,向效益型发展。管局1992年作出《关于大力发展水稻生产的决定》,自此,水稻种植面积逐年增加,旱水田面积比例由1983年的99∶1发展到2000年的29.7∶60.3。八五八农场和兴凯湖农场已成为100%种植水稻的农场。
           历年粮豆总产及品种构成情况统计表
               (1983~2000年)
  表3-184



  (三)粮油市场管理
  1986年,粮食市场管理要求“有管有活”。合同定购品种以外的其它粮食和油料,市场常年开放。对合同定购的品种,生产者必须完成粮食合同任务,不准一面不执行合同,一面又到市场卖高价。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粮食合同任务后,县粮食市场开放,全省完成任务后全省开放。
  1988年,稳定物价是全国经济工作的重点。管局认真执行省关于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经营粮食;不得随意抬价;外销必须纳入统一管理,不能多头对外的规定。并按照关于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的要求,积极筹建黑龙江农垦牡丹江粮油批发市场。
  1989年,省确定农场系统省内市场开放问题,由农场总局在保证全面完成任务的前提下自定。按照省政府规定,管局收购的议价粮油解出30%,按成本价加微利交省,用于补充省内销区自购价粮源的不足。从10月1日起,执行所有出省的粮油及副产品,在原来征收5%农业技术改进费的基础上,再征收5%的粮食经营补偿费。同时对城乡吃国家商品粮的全民、集体、私营企业的职工和个体户,每月每人征收3元粮食经营补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从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同年,黑龙江农垦牡丹江粮油批发市场挂牌营业。
  1990年,省政府进一步放开粮食市场,加速粮食外调、外运,省内议价粮油公路运输完全放开。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取缔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总局批准农垦粮油市场管理办公室按销售总额收缴管理费,标准是:粮食、油料(含制成品、副产品)、饲料为0.7%,豆油及销往垦区外的议价种子为0.4%,收缴范围为总局、管局所属的经营议价粮油的单位。
  1991年,粮食市场管理的总原则是进一步放开搞活,管放结合。通过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来使国家定购任务不受冲击,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定购任务的损失。管局认真执行省粮食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粮油批发市场管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实行市场交易会员制和保证金制,明确进市场成交的必须是会员单位,不是会员的不能进场成交,不能运销出省。总局下发通知,规定大豆(不含副产品)从10月起,恢复收缴5%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5%的粮食经费补偿费;大豆(含豆粕、饼、饼碎)从11月份起一律进入省粮油批发市场成交,签订合同。另外,经与省粮油批发市场协商,由总局市场办统一组织进场成交,并适当调整了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标准。
  1993年,按省政府规定,采取宏观调控,取缔无照经营,杜绝掺杂使假,把粮食多渠道经营纳入正常的市场轨道等办法,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并执行大豆定购任务完成前,限制外运出省的政策。
  1994年,农垦工商局、总局粮食局联合下文,清理粮食批发企业,清理不具备经营条件及违法的粮食批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缔无照经营,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明确了粮食批发企业的条件。总局规定,总局、管局成立两级粮食批发市场,农场成立粮食交易市场。粮食一律进入粮食市场和交易市场成交,严禁场外交易。
  1995年,执行了省关于对大豆、水稻、玉米、小麦以县(市)、农场总局为单位向省政府作出保证完成定购任务的书面报告,并在所在地(市)出具保证书后,即可放开市场的规定。同时按照省对省内经过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方可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的规定,严格控制规定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到农场、生产队采购粮食。
  1996年,除大豆以外,玉米、水稻、小麦省内、省外同时全面放开了定购和议价粮收购。大豆出省继续实行由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办法。管局突出抓管市场、管价格、管信誉的“三管”工作。对各场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余粮由农场粮食科统一组织进场交易,不准到生产队或家庭农场直接采购。
  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省政府将农垦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纳入全省批发市场体系,重新确认了总局和8个分局的粮食批发市场,规范了交易程序,规定了准入制度,使粮食交易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小麦主要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收购,其它单位不准到农村直接向农民收购小麦。大豆及杂粮、杂豆不属于保护价敞开放购粮食品种范围,省不定保护价,经营不受限制,允许多渠道经营。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价格执行省定保护价,主要用于自行加工和过腹转化,确有剩余的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分局确认独立核算的农牧场是粮食收购主体。
  1999年,省政府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加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八五五农场金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面粉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丹洁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358万元,有小麦生产基地近70万亩。产品覆盖牡丹江市、鸡、密、虎、饶,远销哈尔滨,并逐步进入京、沪及深圳市场。八五七农场在专用面粉厂基础上,成立黑龙江农垦朝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仅半年时间就销售面粉3000多吨。
  2000年,管局按照省关于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和对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产区直接收购,或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以及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等规定,积极协调,加强管理,严禁无照、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的不法行为。
  (四)产品经销
  1988年,管局规定对家庭农场、联户农场、承包组、承包队所生产的粮食分三种情况交售给农场。
  一是按农场规定交足口粮和油豆,价格按农场规定执行;
  二是按定购合同交足国家定购粮豆,价格按国家定购价执行;
  三是以农场为单位计算,完成定购合同后的多余粮豆,按国家议购价格全部交售给农场。
  1988年,国家召开粮食工作会议,明确了粮票问题,一是不准收购粮票或用节余指标换平价粮卖议价;二是用粮票一次购粮过多、粮票来源不明的不予供应。明确了压缩平价粮销售,逐步做到平价粮收支平衡。还明确了坚持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在粮食销售上做到“三个不变”(定量口粮不变、定量价格不变、粮票继续有效不变)和“三个一点”(吃租点,精米精面少搞;品种要多点,不能只吃米不吃面,只能吃细粮不吃粗粮;要节约一点,各行各业都要把节约粮食提到日程上来)。
  1989年,实行粮食管理“三统一”(统一管理、统一交售、统一经营)。生产队和家庭农场无权私自处理粮油产品,农场所产粮食一律由粮食部门统一上交、销售。农场粮食产品实行“单轨制”,价格实行“双轨制”。在粮油产品上,由农场统一控制和管理,非粮食部门无权经营。产品价格,在完成定购任务后由农场议价销售随行就市。
  1993年,议价粮收购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价格随行就市”的原则。1994年,总局规定各农场生产的粮食,在不改变其生产者所有权的前提下,应实行统一管理,由农场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各项指标的完成,又要搞好市场的对接,使各种粮食有序地进入市场。家庭农场或职工的余粮,农场粮食部门要进行宏观管理,指导销售,保护职工利益。农场要组织粮食交易所,方便职工进场交易,推销剩余粮食。管局抓以粮油饲料集团为龙头的粮油食品和饲料种、加、销一条龙产业,健全和完善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逐步以集团的优势统一市场价格,建立稳定的市场。
  二、粮食价格
  粮食价格国家和省部都有严格规定,管局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历年粮食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一)原粮价格
  1986年,国务院规定对合同定购的粮食按比例价收购;对国家委托代购的粮食,按不超过原超购价收购;议购粮食的价格要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省规定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小麦、玉米、谷子、高粱按“倒三、七”比例加价,水稻按“倒二、八”加价,大豆按国家调整的最新价格收购。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的余粮,粮食部门敞开收购,小麦、玉米、水稻市场价高时,按高于合同内价格收购,但最高不超过原来比例价下浮10%的价格。大豆上下浮动价格另定。粮食的质量、水分按国家标准执行。省粮食局对收购农场大豆在保护价和各等级收购价的基础上,每公斤临时补贴0.06元,即保护价大豆0.624元/公斤,四等大豆0.642元/公斤,三等大豆0.66元/公斤。
  1988年,国务院规定,平价粮收支缺口除用进口的粮食弥补外,其余通过“议转平”解决。“议转平”差价款在合同定购价基础上,按每公斤贸易粮0.128元补贴给销区,包干使用。其中省际间“议转平”的大米,本年度每公斤由中央财政再增加0.03元补贴。
  1989年,省粮食局、物价局规定收购各品种粮食的加价比例为:小麦“倒三、七”:水稻(含糯稻)“倒二、八”:玉米、高粱、谷子“倒三七:六三”、葵花籽“倒四、六”。从1989年起,全省取消对农民的“议转平”粮食收购任务,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价格放开,随行就市。奶牛饲料用粮作价,采用供给饲料企业的原粮一次定死的办法:玉米不超过0.70元/公斤,豆饼不超过1.10元/公斤,麸子按平价0.20元/公斤,不再加经营费用。对议价收购小麦的最高限价为每50公斤标准品45.00元,其最低保护价为每50公斤标准品38.00元。等级差价为每高于或低于一个等级时,增减1.50元。其它粮食品种每50公斤标准品的议价收购指导价玉米28.00元、水稻43.00元、大豆58.00元。水稻、大豆允许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玉米为最高收购限价,只可下浮。等级差价为每高于或低于标准品一个等级,玉米增减1.00元,大豆、水稻为1.50元。
  1990年,省转储小麦的收购价规定:在统购价基础上每市斤加0.214元,一等品为0.453元,二等品为0.445元,三等品为0.437元。
  1991年,提高粮油统销价格时,中等质量的大豆统销价格由每市斤0.154元提高到0.37元。
  1994年,国家收购粮食的价格安排是每50公斤标准品粳稻由35.10元调整到50.00元,玉米由19.70元调到33.00元,大豆(一价区)由55.00元调到85.00元,大豆(二价区)由55.00元调到84.00元,硬质小麦由32.50元调到49.00元,软质小麦由32.50元调到45.00元。
  1996年,国家计委规定,全国平均四种粮食加权平均的基准收购价为每50公斤67元,上浮10%后,为74元,比现行定购价提高22元。省物价局规定四种粮食平均定购价由现行的每公斤1.063元提高到1.503元。省政府提出玉米收购保护价为0.46元/斤,水稻价格全部放开。
  1997年,国务院规定,定购粮继续执行上年定购价;议购粮实行保护价,保护价执行定购基准价。
  2000年,黑龙江省拉开水稻地区差价,省内分出一价区和二价区。全局除海林、宁安农场划入一价区外,其余11个农场均划入二价区。一价区水稻收购价与上年相同,二价区每市斤收购价降低0.01元。
       2000年9月,分局召开粮食品种构优与市场销售研讨会



                 粮豆价格表
                 (1983~2000年)
  表3-185                       单位:元斤



  续表3-185



  续表3-185



  续表3-185



  (二)成品粮油价格
  1989年,粮油收购价格提高后,粮油销售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凡执行比例价的,按调后比例价供应;凡执行比例价加费用的,按调后比例价加费用供应;凡执行统购价的,按调后统购价供应;凡执行统销价的,其销售价格不变。
  1991年,省政府调整粮油统销价格。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的统销价,全省统一由每市斤0.144元提高到0.235元;豆油、葵花油实行购销同价,全省平均由每市斤0.802元提高到2.15元。
  1992年,管局从4月1日起调整口粮统销价格,标准面粉由0.28元/市斤提高到0.41元/市斤;特二面粉由0.36元/市斤提到0.51元/市斤;标粳米由0.34元/市斤提高到0.51元/市斤。
  1994年,只有标准品以外的面粉和大米提高了销价。四种主粮的再制品、熟制品、小包装品种批零价格的制定原则为:批发价要在相应成品粮批发价的基础上起算,加必要的加工费、包装费、利息和微利(控制在2%以内)。零售的批零差率为8%。饲料的作价原则必须控制在购入、加工、销售三个环节之内,进厂前的商业环节不得超过两道,加工利润率不超过2%,批零差率按8%执行。
  199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的口粮销价,产区全省平均每市斤成品粮由0.97元提高到1.33元。国家定价以外的四种主粮销售价格(定量以外部分口粮),实行作价办法管理或差率控制。实行差率控制的,成品粮油进批差不得超过9%,批零差不得超过12%。定购粮再制品和小包装价格,省里不做统一规定,各地有加工的,原则上只能加加工费和包装工费,其价格制定必须经行署、市物价部门审核平衡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1997年成品粮油价格放开。
               成品粮油价格表
               (1984~1996年)
  表3-186                     单位:元/市斤



  续表3-186



  续表3-186



  续表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