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福利
在国营农场时期,干部、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退休、探亲假、工伤工资、病假工资、公费医疗待遇。
1992年,医疗制度改革,对干部、职工、合同工、大集体工实行限额医疗费报销。
职工报销比例随工龄长短而定,工龄长的可多报,最多的可报销 90%,高级科技人员可报销95%,离休干部可报销100%。重大病症,如癌症、鼠疫、霍乱患者最高年限可报销1万元。精神病患者每年可报销5 000元,肺结核患者每年最多可报销3 000元,并可连续报销3年。
二、劳动保护
国营农场时期,对从事农业生产中机务人员配有劳保用品。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职工,视单位状况也配有劳保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还按国家规定享有一定量的保健费按月发放。
1986~1994年,全场的劳保福利费用逐年增长,劳动力老化现象严重,离退休人员和费用大幅度增加,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据场发[1986]26号《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等文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离退休费也做了多次调整。1995年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支付,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及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由于企业不断改革,农业生产队全部实行家庭农场承包,实行生产费、生活费两费自理,场属小企业也逐步改为私有制,劳动保护用品改在管理费核算,不单设账户。
劳保福利费用支出情况统计表
(1986~1995年)
表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