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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文化大革命前,均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交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那时执行纪律很严,8511农场技术员马绪武,1957年11月因汽车水箱未放水而冻裂,受降级处分。大家取名“马大哈”作为教训。
  文化大革命,一些规章制度被砸烂,纪律松弛,1977年才逐渐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陆续建立了:岗位责任制、生产及技术责任制、考勤制、作息时间制、质量检查及评比制、安全生产制、技术操作规程制以及考核、考试制等,定期进行纪律教育,促使广大职工自觉遵守纪律。并通过好人好事的宣传,树立先进榜样,使劳动纪律得到加强,事故率逐年降低。
  二、劳动保险
  开垦初期,就参照国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国营农场职工实行公费医疗、病假、伤假待遇。l958年7月14日农垦局下发《转业官兵、复员兵的家属安置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职工家属医疗保险作了规定。自1959年以后各场成立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制度随之加强。
  六十年代初,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年老、体弱职工办理离职。
  1965年根据中央《五条》、和农垦部《十六条》、打破固定工与临时工界线,实行评工记分,有的场取消过病假工资、生育补助费的待遇,到l968年又恢复了病假工资制度。
  “文革”十年间,劳动保险制度废弛,管理混乱。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各单位积极开展劳动保险工作。
  1980年3月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管局各单位与工会密切合作,认真贯彻。到1984年都成立了如下机构:
  (一)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病伤职工的休假、复工、定残工作。由卫生部门设医务劳动鉴定干事一人,并以单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卫生科,生产队设劳动保险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动保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鉴定工作。
  (二)成立双退职工管理委员会,安置照顾好双退职工晚年生活。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听取双退职工的反映和建议,每年的年终召集双退职工代表座谈会,每年春节,组织进行慰问。目前各场都有双退职工娱乐和学习活动室,深受欢迎,职工称为“退休职工之家”。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保险条侧》的规定,考虑到职工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基本生活需要,也考虑到职工在长期劳动中的贡献。所以多数待遇是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各项费用全由单位负担。这样,使职工在疾病、生育、伤残、退休,死亡等困难时期能得到物质帮助。具体内容有:
  (一)医疗待遇:职工免费医疗,职工家属半费医疗,以及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1972年多数农场实行合作医疗制,凡是职工直系亲属户口在场的,每人每月交0.30元,即可享受免费看病,住院。l980年后,对独生子女实行免费医疗待遇。
  1982年推行经济责任制以后,多数场进行了改革,单位提取的医疗费额,其中一部份由医院掌握,在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另一部份由职工个人掌握,超支按工龄分等自理一部份,节余结转下年。长期病休人员超支部分经医院确诊后也给予报消,这样改革,诊费大大节约,病患者也得到医疗保障。
  (二)病假生活待遇:建场初期条件艰苦,病假按本人标准工资照发。l959年以后,均按保险条例执行。自1982年推行经济责任制后,住院治疗者按劳保条例,在家者每天发生活费0.40—0.80元,或不分工龄长短,一律发60%工资。这种改革,对泡病号的人是一种约束,保证了农忙季节的劳动力。l984年推行专业承包后,承包实体独立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后,短期病假工资自理,对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78)104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行“保包结合”按参加工作年限、职务之分,补贴不同幅度的本人工资,在承包项目和指标上给以适当照顾。
  (三)职业病待遇:目前管局畜牧业的职业病有“炭疽”,工矿企业有“尘肺”,共有患者50多人。自发现职业病后就按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因工待遇处理。例如:对“矽肺”病人处于一期病状,调作轻工作或脱产休养,在一年内本人工资照发;处于二、三期病状,发给生活补助费,回乡休养的医疗费单位报销。国发(78)104号文件颁发后,患二、三期“矽肺”离职休养的职工,可退休享受退休费,退休后定期检:轰的检查费及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并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四)退(离)休、退职待遇:
  六十年代初期为贯彻中央的调整政策,对l958年后进场的工人,因老弱及家庭拖累难以坚持劳动者,给以离职处理。离职待遇按《暂行规定》执行,付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l978年后的按《104号》文件执行,都享受医疗服务和生活福利待遇。
  退休待遇:1978年后按《l94号》文件,分抗日、解放、建国后三种区别发给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起居需人扶持的加发护理费,低于35元按35元发给。退休后继续享受免费医疗和各项补贴。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待遇,与在职同。
  退职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按月发退职费,月退职金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继续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和各项补贴。
  1983年以前,双退职工可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l983年后按标准退休的工人及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工人方可招收。
  1979年文件规定:双退工人的已婚子女,一方在身边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又无其他子女招收,可招收另一方到身边工作;双退职工在一年内易地安家的,都发给安家补助费;对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照发本人工资。
  1981年文件规定:双退职工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待遇。
  1982年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本人标准工资照发。
  1983年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除发原标准工资,再增加生活补贴;因年老、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最低保证生活费25元提到30元;因工致残的由35元提到40元;不够退休而退休的由20元提到25元。
  (五)伤残待遇:
  1966年前一切由单位负担,工资照发。以后,治疗期间膳费由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1978年前按劳保条例执行,退职后按规定月支抚恤费至死亡时止。l978年后按104文件执行。
  1979年文件规定:对因工残废退休工人,旧伤复发需外治疗的,路费报销,膳费报三分之二全残而退休的未婚工人,可招收一名亲兄弟姐妹参加工作。
  (六)生育待遇;
  建场以来,执行劳保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正常产假待遇、双生或难产产假待遇,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982年又执行;独生子女的母亲,可延长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保胎休养按病假待遇享受。绝育手术假期工资照发。
  (七)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退休死亡,发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多少,按月付给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平均工资二个月的丧葬费,并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按死者年龄之分付给丧葬补助费。
  1980年后按规定:职工死亡一年之内,家庭困难的,可照顾一名子女就业,如无子女,其配偶合乎就业条件的也可照顾就业。
  1984年后按规定:职工死亡后招收其子女工作的办法,改为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可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
  知识青年来场后,享受每年一次l2天的探亲假,往返路程另加,工资照发。
  1981年国发36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包括知青),不能利用以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者方可享受。
  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30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探父母,其中未婚者一年一次,每次20天,两年一次,每次45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己婚者,四年一饮,每次20天,本人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报销。
  三、安全生产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农场都执行l963年困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由于当时机械数量少,很少发生伤亡事故。在文革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各级安全组织失去作用,事故增多,l976年才逐步得到恢复。1976年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9年又重申了1963年国务院规定。1980年农垦部发出《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1981年总局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使垦区安全生产踏入正规。
  (一)安全生产组织
  建场初期,无专管组织,但有专人负责管安全生产。1963年后局、场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单位主管领导和劳资、工交、农林、农机、畜牧、基建、物资、计财、卫生、公安、宣传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各级按编制配备安全技术专职干部,生产队、班组设安全员。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等进行严格行政管理。
  (二)安全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
  1.建立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使人们在生产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防止一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如下:
  (1)防止各种车辆交通肇事的安全规章制度;
  (2)各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防止工农业生产中毒及职业病的规章制度,
  (4)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防止瓦斯爆炸安全技术规程,
  (6)易燃易爆品运输、使用保管的规章制度;
  (7)防止火灾电气事故的规章制度;
  (8)基建施工的安全规章制度;
  (9)采石放炮的安全规章制度。
  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入场、入队、入岗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岗位。
  (2)对电气、起重、锅炉、变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才能准许进入工作岗位顶班作业。
  (3)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建立“安全月”、“安全周静、“安全日”制度,广泛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管理局半年一次、农场每季一次。检查后进行评比。历年评出的先进单位是:
  1982年:八五○,八五四、云山、八五六、庆丰、电厂
  1983年:八五四、八五七、宁安、工业党委、局中心医院
  1984年:八五四、龙头、云山、八五六、八五八
  1985年:云山、龙头、八五○、兴凯湖、海林。
  (三)重大伤亡事故统计


 
  重大伤亡事故事例:
  1959年冬,庆丰农场在相木二干排水工地,领导干部吸烟起火,引起炸药爆炸,死7、重伤l人、轻伤5人。
  1969年3月,庆丰农场跑荒失火,重伤6人,未引起重视,l970年4月18日三十九团境内平原发生火灾,由于指挥不力和极“左”思潮影响,有26名知识青年和职工、家属、学生在扑火中牺牲。
  1970年11月7日,三十五团平原发生荒火,知青15人,喊着“下定决心,不怕牺牲”的语录,冲入火海,造成“ll·7”悲惨事件。
  1982年10月11日,八五八场清河分场扑救十九队荒火,发生9人死亡,7人重伤。
  1970年7月29日,八五一一场煤矿放炮炸沙,死上海知青3人。
  四、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自开垦建场起,机务工人有作业服、手套、肥皂、毛巾;基建工人有围裙、套袖;冬季上山工人发防寒棉短大衣,狗皮帽子、棉鞋;汽车司机有单工作服,线手套;农工在割大豆时,能领到一只手套。
  1967年对机务工人增加了防寒棉短大衣,l973年改为皮短大衣。l981年结合省防寒保护标准,有很大提高,特别是农工有了单工作服、单胶鞋、草帽、防寒鞋。机务人员有防寒皮短大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