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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者协会

第三节 消费者协会


早在1989年12月,农场就成立了牡丹江农垦朝阳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随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能: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从1996年开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开通了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998年,朝阳消费者协会为便于消费者投诉,经和有关方面协商,将朝阳工商所、消协电话号改为5079315.1999年3月5日,将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专用电话统一改为“12315”,形成了一个覆盖城乡、受理迅速及时的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同月,消费者协会组织场部地区280多人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活动。
  朝阳工商所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对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1995~2000年的6年中,共对检查出的380余种价值1万余元的过期变质商品予以收缴并进行公开集中销毁。
  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朝阳工商所、消协都会同农场党委宣传部、科技科、团委、城建、安全环保、卫生防疫、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采取设立咨询服务台、广播、图版、推荐优质产品等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以增强消费者识别真伪商品的能力。6年间,共散发宣传单2000余份,解答消费者咨询问题220余条,受理消费者投诉8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