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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管理

第二节 婚姻管理


1993年以前,农场的婚姻管理工作由密山县杨木乡代管,农场司法办代办。当年10月,农场民政局成立后,开始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并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1997年,在农场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场的违法婚姻进行了清理,查出违法婚姻3对,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3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按照1980年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结婚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男女双方需提供所在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到农场职工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到农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2000年,农场民政局共办理结婚登记758对,其中:1995年119对,1996年141对,1997年119对,1998年121对,1999年127对,2000年131对。办证合格率100%,婚姻档案管理达到了正规化。建立婚姻档案500份,作为50年的保存期进行保存,以备当事人随时查询和出具证明使用。
  农场计划生育办每年开办婚前培训班4次,进行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教育,其中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由民政局派人讲解。
  离婚登记办理程序是:男女双方提供离婚登记申请书,在双方签字的申请书上需有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提供离婚协书,只有对子女安排、家庭财产的处理方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995~2000年,农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147对,其中:1995年29对,1996年27对,1997年11对,1998年26对,1999年21对,2000年33对。
  1995~2000年,应结婚证丢失、损坏的夫妻申请,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47对。应离婚证丢失、损坏人员的申请,为离婚证丢失的人员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31对。接待前来咨询结婚、离婚登记的人员190余人次。对于要求离婚的一般先进行调解,通过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好的夫妻30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