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五节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农场于1987年选择木材加工经销公司、农机修造厂、乳品厂,副业队等四个单位,作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试点,通过一年的运行,可明显的看到四点:一是企业厂长(经理)的责任心增强了;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有了相应的加强;三是企业经济效益有了一定提高;四是协调党政关系,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克服企业领导人短期行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等问题,有待配套解决。总的说试点是成功的。为此,农场于1988年起在全场工商运建服单位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开始由农场任命,1989年改为由农场场长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充分下放给厂长(经理)行政管理权,年初制订考核指标,年终全面考核。几年来,这一体制不仅得以坚持,而且通过逐年完善,成为目前企业的主要管理形式之一。
在此期间,农场还在二砖厂试行了由个人自荐,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厂长的试点,后来由于个人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取得成功,运行了不到一年就夭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