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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政管理与护林防火

第三节 林政管理与护林防火



  《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省国营农场总局又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结合垦区实际,于1990年9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林政管理条例》在全垦区颁布施行。农场林业科对林政管理也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林,违法必究。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林政工作的宣传力度,未发生过大的林政案件,一般事件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十年共缴纳林政罚没款、木材变价款、林木损失赔款共计17000余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在场内现有国家三类保护动物:雪兔:黑龙江二类保护动物:天鹅、大雁,三类保护动物:白鹭。此外,还有为数不多的环颈雉(野鸡)、野鸭、狐狸、麝鼠(水耗子)、家燕、喜鹊、长耳雉(夜猫子)、乌鸦、麻雀等。
  农场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始于1989年3月1日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后,起步较晚,主要由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管理,每年到禁猎期。由公安局收缴猎具统一保管。并成立猎民协会,在狩猎期内核发狩猎证及狩猎指标,杜绝了无证狩猎和乱捕滥猎。由于无专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又缺资金,因此工作也只在教育阶段。
  森林防火工作是森林保护重要组成部分。农场的各级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一贯是比较重视的。1987年以后,森林防火与安全防火分开管理,从上到下,成立系统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的统一指挥、领导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统一规定,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护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护林防火期。1987年 10月成立农场森林防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