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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管理

第二节 粮食管理



  农场粮食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执行国家的粮食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粮食的规定。在确保完成国家的粮食定购任务的前提下,搞好场内的粮食平衡,调配、销售、结算。满足自用粮、油和饲料供应。
  定购粮是农场向国家应尽的义务,这一块必须确保。从1985—1988年,农场向国库交售征购粮92298吨,平均每年上交20574.5吨,执行的是价外加价。1989——1994年,改为向国库交售定购粮,五年(不含1994年)共上交定购粮食75405吨,平均每年上交15081吨,执行的是合同制。从1990年起,完成定购粮任务后,又增加了专储指标,1990年和1991年两年共交售专储粮5628吨。农场每年都是如数的完成上交粮指标。
  职工口粮从1985——1992年,一直是凭户口和粮食关系定量供应,执行的场内供应价。1993——1994年,按照国家对职工口粮,除军粮外,实行保量不保价,执行市场价,粮食关系保留的规定,农场从对职工利益照顾考虑,开始对场内职工实行定量限价供应。
  饲料的供应在管理上从1985——1989年由农场粮食管理部门统管统销。1990年开始到1994年,对公有牲畜、禽类所用饲料,由农场粮食部门定额调拨,定量供应,执行供应价;对私养牲畜,禽类需用的饲料,由生产加工单位议价供应。在供应的方法上执行先内后外,先公后私的供应原则。
  在完成国家定购粮和满足种子、口粮、饲料后,对剩余的商品粮,1985——1991年间,一直是由农场粮食部门统购、统管、统销、统算的政策。从1992年起,由于国家允许粮食进入市场并减购放销,生产队又实行“两自”,农场对完成规定上交和留足种子外,允许生产队自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