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财务体制改革与管理

第三节 财务体制改革与管理



  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财政部对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大包干的管理体制,农场除对农牧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加以变革外,对非农牧经营单位及文教卫生单位,根据隶属关系的变化,分别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或三级管理二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1985年农牧单位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即农场、家庭农场。生产队为农场派驻机构。1986——1994年实行二级管理、三级核算,即农场,生产队二级管理,农场、生产队、家庭农场三级核算。
  场办工业单位1985——1987年,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即农场、厂二级。1985——1994年实行三级管理,二级核算,即农场,工业科(工业公司),厂三级管理,农场、厂二级核算。
  商业1985——1987年,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即农场、商业单位。1988——1989年实行三级管理,二级核算,即农场、经销公司、商业单位三级管理,农场、商业单位二级核算。1990——1994年又恢复了二级管理,二级核算。
  运建服单位1985——1994年一直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
  场办学校1985——1987年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1988年以来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即农场、教委、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转让、调拨的管理
  农牧单位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所有动力机具和部分生产用房,原则上都全部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和专业组户。农机具及生产用房的转让作价参照帐面余值和实际的技术状态,由各单位成立的转让领导小组定价,按转让价值多少来区分偿还年限。农机具3万元以上的10年偿还,3万元以下的5—7年偿还。生产用房800元以上的5年偿还;600元—800元的4年偿还;400元—600元的3年偿还;200元—400元的2年偿还;200元以下的当年偿还。使用未转让的生产用房按年折旧的150%收租赁费。
  1985年,全场转让农机具1344台件,作价转让金额7717325元,转让房屋24731平方米,作价转让金额423745元。
  1986年对上年已转让的农机具原则上根据农机具状态合理作价,全部收回。对家庭农场自购的农机具由其自行处理。单位需要的由单位从留成中支付价款。1986年收回转让农机具1365台件,价款7486588元;房屋23416平方米,价款403097元。
  1987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农场统管,单位负责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农场。
  1988年农牧单位的农机具再次向家庭农场作价转让,作价的原则是转让价款高于帐面余额的3—5%,高于5%的部分归生产队作为机动财力。但转让的农机具不允许个人转卖。1988年转让农机具帐面余值4140535元,作价4621256元。
  1989年对农牧单位实行整体承包和机组承包的,按上级规定折旧率的150%计提折旧。
  1990——1993年6月,对以生产队为单位,经群众自愿整体承包的机务大组,原则上按机车状态合理作价,将转让的机具收归单位所有,仍按上级规定折旧率的150%计提折旧,记入当年成本。
  1993年7月1日新的财会制度实施后,按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采取上限加下限除以2的整数作为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非农牧单位的固定资产1985——1987年,必须经农场批准实行无偿调拨。1988——1994年实行有偿调拨。调拨双方在农场有关部门参与下协商作价。
  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农场之间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1988年对全场职工住宅,实行了全面作价转让。作价总的原则是不低于帐面平均余额的40%。1988年转让住宅167648.85平方米,帐面余值2896723.88元,转让作价1883382.61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农牧单位1985年农机具及转让的生产用房,按规定的年限偿还金额,由农场收回,形成农场统一管理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1986——1987年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折旧基金上交农场形成农场更新改造基金。
  1988—1993年6月对整体承包的生产队,实行按国家规定折旧率的150%计提折旧费,其中属于农场投资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上交农场,属于家庭农场用超交利润后的分配结余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归家庭农场所有,作为家庭农场的更新基金。
  非农牧单位1985——1993年6月,一直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提折旧费,折旧金额上交农场,形成农场统一管理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对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非农牧单位,1989——1993年6月,所提折旧基金的40%留单位,其中35%用于单位的更新改造基金,5%用于安全措施费。上交农场60%,其中形成农场更新改造基金30%,安全措施费10%,科研经费5%,上交能源基金15%。
  1993年7月1日新财会制度实施后,按新标准重新计算折旧费,计提折1日计入当年成本,不再形成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提取及管理
  1985——1988年,固定资产大修理根据实际支出列当年费用。
  1989年农场下达了各类固定资产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标准及使用管理意见。规定标准是:拖拉机54马力以上每耗1公斤主燃油,履带式提0.30元,轮式提0.35元,20至54马力提0.30元,20马力以下不提。收获机每耗1公斤主燃油,牵引式提0.30元,自走式国产提0.40元,进口车提0.45元。载重汽车按总收入提10%,吉普等小型汽车按每耗1公斤主燃油提0.35元。工业大型机器设备5万元以上的提5%,公用房屋每平方米3元,建筑物按原值的5%提取,锅炉每吨位每年提取500元。
  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主管部门审批的管理原则。农机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农机科审批;汽车大修理基金使用由交通科审批;房屋建筑物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基建科审批;工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工业科(公司)审批;锅炉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安监科审批。
  (四)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管理
  对农场投资的固定资产及单位留成形成的固定资产,1985——1994年,始终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农场建立各单位固定资产总帐,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每年清查一次,发现盘盈盘亏及时处理。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坚持提足折旧的办法,防止掠夺性的使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
  流动资金的管理
  农场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上级拨款,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1985——1986年各单位占用的流动资金,实行核定限额,限额内部分基本不计息,对外支付利息由农场管理费中列支。
  1987年起,为促使各行业、各单位合理节约使用流动资金,采取不同办法,对各单位流动资金限额核定,同时采取不同的利率计息。
  农牧单位,1987年按1984——1986年三年实际平均销售额的64.7%核定限额流动资金,实行超限额按银行利率加收20%利息。
  1988年分别核定储备资金和生产资金。储备资金;三材储备资金每亩0.30元,按每个人口4元核定备销粮油储备资金,药品储备资金1000元至3000元。生产资金按种子、肥料,农药、机械作业费每亩平均27—28元。储备资金和生产资金的合计数为各单位流动资金控制指标。其中属于国拨资金部分不计息,控制指标内超过国拨部分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超过控制指标部分,按银行正常利率的120%计息。
  1989年根据农场改革的精神,农业逐步由“两借”转向“两自”,总控制额在稳定上年不变的基础上,取消国拨资金不计息的规定,所占用限额内指标一律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超控部分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的120%计息。
  1990年按播种面积每亩核定流动资金30元。但1989年分散承包转为整体承包人员的予借生活费及一至十队1989年以前历史原因造成专用基金赤字,单位个人挂帐核定为流动资金控制指标。控制指标按正常利率计息,超控指标按正常利率120%计息。
  1992年为弥补上年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迅速恢复生产,农场和基层单位共同筹资,本着紧缩开支的原则,核定当年生产费用。职工生活费、畜牧在产品、储备资金、1991年前(含1991年)单位个人经营亏损挂帐及1991年前(含1991年)专用基金赤字等贷款指标。
  生产费用垫支贷款按生产费用要素,按计划播种面积,分别核定了集中种植的小麦每亩种子费13.90元(按25公斤/亩),化肥15.42元(15公斤/亩),农药5.54元。大豆:种子费10.42元(10公斤/亩),化肥10.42元(10公斤/亩),农药9.38元。按全部计划播种面积核定了机械作业费每亩9.19元,机务共同生产费每亩0.76元,农业共同生产费2.78元/亩,队级管理费每亩5元,队福利基金每亩1元,队营业外支出每亩1.50元,职工生活费按1991年末职工人数1—8月每人每月2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农场核定给各单位生产费垫支指标。其它分散种植玉米、甜菜、水稻等所需的种子、肥料、农药资金,超过农场核定标准。由种植户和生产队自筹解决。
  对生产队的畜牧在产品资金按在产品价值100%核定,1991年前(含1991年)的个人经营亏损挂帐及专用基金赤字,按1991年末帐面数字核给贷款指标。
  上交粮运费及化肥运费,凭粮食科或生产资料供应站签证的运输单结算后办理临时贷款。
  利息计算办法:除单位、个人1991年前(含1991年)亏损挂帐部分的贷款停息一年外,占用其他各项贷款指标按银行正常利率计息,超指标部分占用加倍计息。
  1993年流动资金贷款指标,除抽回1992年生产费用垫支贷款指标的50%外,其他贷款指标原则上维持1992年指标不变。对1992年的经营亏损不再核给贷款指标。取消了1991年以前单位、个人经营亏损贷款停息的规定,所占用贷款指标内的资金一律计息,指标内的部分平息,超指标加倍计息,临时周转贷款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1994年流动资金核定标准及计息办法与1993年相同。
  工业单位:1985——1986年流动资金没有具体核定标准。
  1987年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0—40%核定流动资金限额,限额内属国拨资金不计息,超限额占用按银行利率加息20%。
  1988年对定型的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30—35%核定,对新建和产品不定型的单位,按产值费用率核定。
  1969年保持1988年核定国拨资金指标,其余缺口资金根据农场资金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给予临时周转贷款。
  1990——1994年,除个别单位作适当调整外,多数单位一直按 1988年核定指标不变。
  流动资金的管理自1988——1994年,原则上是由计财科核定,将各工业单位限额指标总和拨给工业科。计财科只控制工业科的占用总额,所属各工业单位由工业科进行管理。
  专用基金管理
  更新改造基金:是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变价收入等资金所形成。由计财科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购置。
  大修理基金: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不同的标准提取,用于固定资产按规定的大修理费用。
  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分别按单位包干结余资金的50%和2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补充流动资金。储备基金则用于以丰补欠、包括处理以前年度因灾造成的超包干亏损和其他财务遗留问题。
  农牧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1985年没有提取,1986——1987年按规定提取使用。1988——1990年按规定提取为家庭农场,专用基金,不再上交农场为家庭农场所有。1991——1993年规定原则不变,但由于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造成大量家庭农场挂帐,1992——1993年农业上有盈利的单位,盈利款不够偿还挂帐的,均没有提留。
  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等单位,一直按制度规定执行。
  奖励基金:按单位包干结余的1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年终的一次性奖金。农牧单位1985——1994年均实行家庭农场核算办法,年终经营成果除完成上交利费税指标,扣除定额工资,偿还挂帐后,有余额提取50%为生产发展基金;20%为储备基金;剩余的 30%为职工分配。
  非农牧单位按包干结余的资金15%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包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取15%为职工福利基金。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比例是1985——1992年为11%,其中医疗补助金6.5%,困难补助金2.5%,集体福利设施2%,其中上交农场依次为1.5%、0.5%、1%。1993——1994年提取标准为14%,其中医疗补助金10%,困难补助金2%,集体福利设施购置2%。医疗制度从1993年实行了改革,医疗补助金农场统筹9%,困难补助金上交0.5%,集体福利设施上交1%。1988——1994年木材加工经销公司,煤矿的医疗补助金不上交农场,自提自用。
  1985——1988年,农场各单位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了各项补贴及费用,可是到1988年末,全场职工福利基金赤字达744.5万元。大多数单位的福利基金赤字连年上升,形成了虚盈实亏的局面。1989年开始,农场财务管理细则重新规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自行掌握,不得超支。到1992年12月末新财会制度并轨时,赤字仍然保持在1988年水平,共为767万元。
  专用拨款管理
  专用拨款是国家拨给国营农场并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老残干部补贴、复转军人补贴、学校经费、公检法经费等。国家对农场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国家对农场的专用拨款数额有限,尤其是学校经费、公安经费,与实际费用发生数额相差太大,故农场对场办学校、公检法部门,只能按实际定编人数核定经费以及应负担的劳动保险统筹费用,经农场同意后,每年由计财科核定标准并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利费指标的核定与管理
  (一)农场费用指标的核定
  1985——1994年,核定原则基本上均是根据农场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营业外支出大小,确定农场总的费用预算总额,然后分别按全场职工职均标准,农牧单位按土地面积负担,非农牧单位按职均分摊。1985——1987年均以上年实际开支为下年分摊指标。1988——1994年采取前三年开支的平均水平进行费用预算。年初一次对下包死,年末不得调整,盈亏农场包干。
  (二)利润指标的核定
  农牧单位1985年按各单位1979——1983五年平均盈利水平,考虑人均占有土地及增产潜力,将29个农牧单位的土地划分为8个等级,水田自流灌溉和提水灌溉的不同标准,旱田平均亩利润12元(1—8队每亩从15.50元到8.50元),水田自流灌溉30元,提水灌溉24元。按各队实际占有耕地面积(含坝外地)实行全奖全赔。
  1986年旱田收取利润的标准较上年下调50%为包干利润,实行超利润部分2:8分成,单位职工分配20%,上交农场80%。发生亏损,单位和农场负担比例同上。
  1987年利润指标的核定:
  实行盈利包干的按1985年标准不变;
  实行2:1:7分成的按1986年标准不变;
  实行4:1:5分成的按1985年指标加1986年指标除以2核定。
  分成比例依次顺序为:个人、单位、农场。
  1988年以1985年利润指标为基数,全场平均亩利润4元与1985年平均亩利润12元的比值为计算标准的系数,同比例下降,再根据各单位近几年经营情况个别调整。
  1989年利润指标原则上维持1988年标准,只对坝外地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区别情况。土地占用费一定三年不变,泄洪区内每亩15元,泄洪区外每亩3—5元不等。
  1990年维持了1989年的标准。
  1991年利润指标根据1987——1989年三年的经营状况,再根据资源的占有多少适当调整。坝外地由于近几年新筑堤坝,风险性小,从1991年起对一部分坝外地视同计划内面积摊收利费,另一部分坝外地农场不再征收利费。
  1992——1994年,按1991年标准个别调整。
  成本管理
  农牧单位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单位会计属农场派驻人员,只负责利费税的收缴,费用往来核算,主要作物成本,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进行。
  1986——1987年主要农作物成本生产队进行帐内核算,农场汇总核算。
  1988——1994年,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86)财农字424号文件规定,农场对农业成本核算的原则是:国营农场统一经营的农业,由生产队核算主要农产品成本,承包给家庭农场经营的部分,也要核算主要农产品的成本,暂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采用典型调查的方法掌握主要农产品成本。对实行由生产队整体承包的或由生产队垫支费用的家庭农场,采取帐内算费用,帐外算成本的核算办法。
  工、商、运、建等单位,1985——1994年,始终坚持《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的要求进行帐内核算成本。
  耕地占用税的收缴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场总局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农场总局系统场级以上财务部门为耕地占用税的代征机构,行使征收机关的权利。农垦系统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凡占用农垦系统管理的i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向农场代征机构纳税。
  1989年农场在计财科增加了耕地占用税的代征业务。
  新财会制度的贯彻实施
  1993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以部长令形式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贯彻实施。它是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是按国际惯例对会计理论和方法进行报本性的重建和再造。在两则的统帅下,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工业、农业、运输业、商品流通、金融、邮电、旅游和饮食服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电影和新闻出版,对外经济合作等十个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保证财会制度顺利与国际财会制度接轨。
  对于财务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企业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农场派原财务科长毕秀香等同志参加了总局1993年5月举办的财务科长、成本会计、审计人员新财会制度培训班。同时还组织了业务骨干到北京,哈尔滨、佳木斯等地进行两则、运输、商品流通等业务培训。6月农场计财科又举办为期一周的全场67个单位的151名成本、财务会计人员《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由计财科主要领导对《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科目》及新旧财会制度接轨的具体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讲述。1993年7月1日至10日,集中全场各单位会计在场部处理会计制度接轨的会计业务。经过全场,会计人员的细致工作,按新财会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新旧财会制度并轨后,全场形成流动资产13956万元,固定资产6099万元,流动负债15558万元,长期负债4119万元,所有者权益—1115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26万元。
  通过1993年半年决算及新财会制度调帐后,农场财务核算正式步入了国家财会制度要求的轨道。也为农场各行业步入市场经济提供了简便有效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