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制度
农场内部用工原则
农场内部各单位的用工原则,1987年以前,是由农场统招统分;1988年以后,改为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招工名额,其招工条件由管局统一制定:凡年满16至25周岁以内,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常年顶岗工作的农场职工子女和非职工子女的职业高中毕业生。根据牡农党字(1985)28号文件精神,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本人无工作的,均属招工对象,可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全员优化组合
劳动用工的全员优化组合试点,于1988年秋,在场直综合加工厂进行,1989年全场普遍推行。其基本原则是“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次分配定终身定用工制度,树立岗位靠竞争,个人所得靠贡献的新观念,使人和生产资料有机结合,从而达到整体功能的最大发挥”。本着先进的定员定编,工作满负荷的原则,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干部先行,双向组合,动态择优”的标准,实行“优化组合方案公开、定员定编标准公开、选人条件公开、选人组合的过程公开”的四公开,组合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以达到单位劳动力的最佳配置。
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3年12月召开的八五七农场六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八五七农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从1994年1月起,全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农场法人代表签订全员劳动合同书,变国家用工为农场用工。共8363人签订了合同,其中固定职,工5492人,合同制职工209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81人。未签合同的职工615人,其中固定职工204人,合同制职工34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67人,合同签约率为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