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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调整和工资总额

第二节 工资调整和工资总额



  根据国务院1985年1月4日下发的国发(1985)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6月4日下发的中发(1985)9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农场于1986年3月开始办理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来执行的按行业、工种制定的通用机械八级、农牧七级,行政技术级及商饮服级等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农场机关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干部执行三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干部第三种工资标准。工人(除煤矿工人外)执行三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工人第三种工资标准,煤矿工人执行一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工人第五种工资标准。农场所属的文教、卫生、公安干警、法警及文教、卫生系统的工人实行基础、职务工资制,分别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公安干警工资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并相应增设了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自此,农场的工资制度区分为企业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两种形式,分别执行企业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
  1985——1994年十年间,按政策农场多次调整了职工工资,并增发了有关工资性补贴,恢复了奖金制度,职工工资总额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工资总额由1984年的7837千元上升到1994年的26890千元,净增加工资19053千元。职工年均工资由1984年的768.23元,上升到1994年3369.67元。十年职均年增加工资2601.34元,增加338.9%。
               企业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单位:人、千元



             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单位:人、千元



             1985——1994年工资总额构成情况表
                                 单位:人、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