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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险

第三节 劳动保险



  农场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工伤、死亡、公费医疗、供养直系亲属、退休养老、女职工的产假等劳动保险待遇一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近年来,各单位经济效益有好有坏,出现在劳动保险待遇支付上很不平衡。效益好,待遇就能到位;效益差,各项待遇就很难落实。
  1990年1月,农场实行了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和职工死亡待遇统筹,各生产经营单位按年向农场交纳统筹金,由农场统一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和职工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抚恤金。1990年至1993年四年间,支付451名女职工产假工资133.76千元;195名死亡职工丧葬费58.2千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80.24千元。
  确定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266人,支付抚恤费、生活补助费317.85千元。
  职工双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由农场统一办理双退手续。农场成立了双退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双退人员的管理(办公室设在农场工会),管委会定期组织居住在场内的双退人员体检,对异地安置的双退人员,除按时邮寄双退费用外,每年都要书信联系,询问生活、身体情况。
             1985—1994年双退人员及双退费用一览表
                                  单位:人、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