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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工养老金统筹

第二节 集体工养老金统筹



  农场对所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的养老保险是从1990年开始统筹的。先是由农场社会保险分局与农场劳动服务公司共同协作,历经十个月调查、摸底测算,于1991年1月26日下发了场发(1991)16号文件《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同年1月农场成立了“集体职工养老金管理委员会”。
  集体职工养老金统筹的原则是:以支定筹,适当积累,均衡负担,每年调整、保证支付,由集体职工所在的企业与集体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统筹的范围是:凡农场所属各单位的在册集体职工均在统筹之列。统筹的比例是:集体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参照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纳比例,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统筹,企业部分从1985—1991年每人每年缴纳120元,1992年起增为130元。其统筹办法是:集体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农场社会保险分局直接对全场各单位进行转帐收缴。企业部分由农场计财科根据社会保险分局提供的数据、分解到各单位的上交固定利费中单独提取,年终由计财科一次划拨到社会保险分局,实行专户储存。
               1985—1994年集体职工养老金收缴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