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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职工

第二节 集体职工



  集体职工的主要来源是:职工的亲属,1970年“大学校”解散后未转入职工队伍的剩余人员和未就业的季节性临时工。
  集体职工最多时达到1813名,从1985年开始,集体职工逐年减少,其中一部分转为全民职工,一部分调出场外,另一部分人自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什么也不要了,到1994年底尚有集体职工781人。
  1985年前,集体职工虽有工资标准,但每人每天只预借1元钱生活费,年终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决算一次性分配人均350元。
  集体职工的工资进行过多次调整,1985年定为农工三级,月工资42元;1986年集体企业调整偏低工资,由农牧标准调为通用标准三级月工资45.20元,同年集体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三级工套改到50元后再升一级,月工资59元;1987年调整工资地区类别,由59元调到60元,并增加粮煤补贴16.50元;1990年集体职工普调月工资70元,同年11月清理档案工资和1989年晋升标准工资,普遍增加1级由70元增到82元,部分集体职工再晋升半级由82元晋升到88元;1991年,调整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序号由88元调到90元,同年粮油调价变动,集体职工的标准工资由90元调整到96元;1994年增加固定工资15%边境地区补贴14.4元,调整工资区新六类增加13元。十年间还为在集体企业工作的203名干部、顶岗的职工和集体职工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集体职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产假、独生子女等福利待遇。个人有集体职工档案,自从开办社会保险开始,集体职工也提养老保险金,使之老有所依,到1994年止已为105名集体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