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办法
第二节 管理办法
1985年后,农场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了生育指标管理。女子满23周岁方可发给生育指标,有效控制了计划外二胎和出生率。1989年,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了目标管理,农场与基层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以保证各单位无计划外二胎,提高晚婚、晚育等各项工作指标。基层各单位与育龄夫妇也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将工作指标层层落实,对流动人口也加强了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办和基层有关人员一起,经常检查外来的经商人员,建筑人员、包种土地,饲养奶牛等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无生育指标者均不得在农场怀孕生育。
1991年,全场通过采取每月对育龄妇女月经调查的方法来加强孕前管理,宣传计划生育有关卫生知识和法规,要求做到节扎人员一般性检查,上环妇女严格查,使用药具及无指标人员重点查,以杜绝中期引产,减少人工流产。从1993年4月起,对新婚青年开展了婚前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有《婚姻法》,妇女保护五期保健知识,婚检内容及意义,婚前婚后须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结婚培训证。1993年婚前培训86人,人流率4.36%,明显低于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