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住房及制度改革
第五节 住房及制度改革
全场职工住房在普遍砖瓦化的基础上,场部地区开始向楼房化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历经自建公助,折价转让,优惠出售三个阶段,并尝试性地向商品化发展。
1986年,农场根据中发(1986)8号文件,《关于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经农场第五十九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职工住房自建公助的试行办法》,并经四届五次职代会讨论通过,实行农场、单位,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曲自建公助政策。享受自建公助人员为本场干部、工人、大集体工人。并明确规定了付款办法及产权性质。这一方案的推行,确实调动了三个积极性,当年初见成效,自建公助住宅面积3292平方米。
1987年,根据国务院(1986)8号文件精神,农场又制定了《住房改革实施办法》,对原职工住宅实行折价转让。转让后,产权归农场,建房单位和居住人共有,职工享有永久性居住权。对一次性付清房款者,优惠30%,并对初,中级科技人员分别优惠5%和10%,不愿购房者,实行新房租标准。至此,农场在住房制度上,由企业包建包分的福利制,变为企业、个人共负制。在房权性质上,由公产变为有限产权。
1992年2月16日,农场根据国发(1988)11、13号文件及管局房改办的指示精神,又制定了《职工住房改革实施方案》。按照黑龙江省房屋作价标准,分别住宅质量,合理作价后向职工个人出售。对一次付清房款者,按省价一次优惠30%,建国前老干部、老职工再优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