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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企业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张树亭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所规定的企业工会的重要职能;是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黑龙江完达山木材综合加工经销公司工会全体人员的共识。
  1992年6月的一天,我们工会的同志下基层检查安全防火工作。在胶合板厂,我们看到蒸煮池的水蒸气已笼罩着旋切车间,伸手不见五指,电机上的水珠正往机体里流淌,我们意识到,这样会烧毁电机,影响生产,也会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立即提请车间主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检修的决定,避免了意外事故的发生。这件事,受到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近年来,我公司也出现了男职工擅自离职留下家属在企业的现象,这件事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公司也制订了一些类似惩罚的制度,离职家属对此很有抵触情绪,有的四处告状,工会认为,男职工“跳槽”挣大钱,扔下家属继续享受企业提供的各种福利,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也影响了其他职工的情绪,公司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必要的措施去化解这个矛盾,但如果搞株连,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悖。“小法”还应服从于“大法”。于是,我们建议公司行政部门针对这种情况,修改以往的“小法”,公司也予以采纳,群众对此反应较好。
  1993年,公司某厂为赶生产进度,多拿奖金,令职工长时间加班加点,工人每天工作达12个小时左右,工会认为,这样做是“杀鸡取蛋”,不但侵害了职工的利益,而且会滋生事故隐患,事实上,该厂连续发生了两起因职工疲劳过度而引起的重伤事故。对此,工会向上级工会反映了情况,农场工会领导也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今年,该厂接受批评和教育,由两班改为三班作业,职工们都说:工会依法为工人办了大好事。
  另外,我们还积极向行政领导提出,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发放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工资收入应向一线工人倾斜等建议,都受到行政部门和党组织的重视和采纳。
  《企业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我们把维护职能作为工会工作的首要职能,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思想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增强了生产热情和主人翁精神,“以厂为家”、“厂衰我耻”的观念在头脑中越扎越深。公司的生产效益也连年提高,去年,公司产量、效益又超历史最高水平,盈利300万元,获得了局级 “经济效益特级企业”称号。工会的威信和地位也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与权的关系更加明确了。
             原载:1994年4月21日《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