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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第二编 体制改革

第一章 农业体制改革

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1984年,全场农业生产队继续实行生产经济责任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定额上交,工资全额浮动,限额奖罚,超限额与个人共负盈亏”;二是“定额上交,工资部分浮动,超利润后按人均利润分成”。场发[1984]1号文件《1984年经济责任制方案》还在总结王木存家庭承包组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试办家庭农场问题。但由于当时农场农业生产条件差,亏损年份多,加之干部职工受“左”的思想和旧的办场模式的影响,职工家庭农场这一新生事物未能迅速发展起来。这一年除十五队王木存家庭农场外,仅在三队、四队、十七队、十一队、清河分场等单位试办了侯忠、马贵林、李胜利、韩兆和、韩德成、陈跃忠、于乐贞等7个家庭农场和曹秀廷、何久儒2个家庭牧场。
  1985年初,根据中央[1984]1号文件和省委、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农场制定了《关于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方案》,并经三届四次职代会正式通过。同时农场还出台了《农业机械出售租赁方案》、《有关植树造林具体规定》、《关于1985年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关于下达1985年利费指标的通知》、《关于当前落实承包责任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处理办法》、《有关经济责任制方案中的具体问题解答》、《签署合同时应遵守的几个问题》等十个相关文件,为全面推行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职工家庭农场打下了基础。从此,全场农业改革进入全面兴办家庭农场阶段。1985年,全场21个农业生产队,除六队、十三队、二十队等3个外机队实行农机队承包经营外,其余18个生产队共办有机独户和联户家庭农场93个,作价转让农机具价值367万元,占全场农机总价值的62.7%,租赁机具价值218万元,占总价值的37.3%。306个代耕型承包户,承包耕地53400亩。另有28个农副型家庭农场承包耕地6432亩。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实行职工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相对独立地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经营,其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行政上隶属各农业生产队管理。农场、生产队在领导、管理、监督各职工家庭农场执行国家计划、政策、法令的同时,积极搞好服务。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受合同制约,通过执行合同体现国家计划和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组建职工家庭农场由职工本人申请,生产队考核,农场批准,并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
  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原生产队改称为生产管理服务站,作为农场派出机构,对农场全面承担经济责任,同时对本站所属职工家庭农场和各种专业户负有领导、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的责任。实践证明,在国营农场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实行双层次经营,方向是正确的,效益是明显的。但在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