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征费
第六节 征费
农场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机动车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的征收管理职能。这一职能是经省政府交通厅于1992年批准授权的。此前,农场机动车辆的交通规费由地方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征收。
一、养路费
征收政策与标准
农场机动车辆的养路费征收工作执行国家、省政府和农垦总局的有关政策。安兴交通分局(原农场交通科)对农场境内的各种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进行征收管理。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实行包缴与报停两种政策。包缴的车辆连续缴纳10个月养路费后,交通部门给予减免2个月养路费的优惠政策,车主可领到12个月的养路费票证,全年通行。摩托车全年缴纳10个月养路费,不予报停。轮式拖拉机因受农场经济的社会化和公路养护的特殊性决定,按照亦农亦运的政策征收养路费,即比照汽车的20~40%征收。在1995年之前,农场基本没有小型轮式拖拉机,生产队的大型轮式拖拉机专门从事农业运输服务。农场交通科对此类车辆每年征收6~8个月的养路费。征收吨位以拖带挂车的核定吨位为准。1996年以后,农场的大型轮式拖拉机逐年淘汰。随着土地的承包,中、小型轮式拖拉机数量飞速增长且完全为私人所有。这类车辆农忙时下地生产,农闲时捎脚运输,从事农化、生资、粮食、建材等运输作业。征费部门对其按车型划分征收标准,按亦农亦运的政策征收1~5个月不等的养路费。征收吨位按发动机功率核定。在养路费征收上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费额计征,月吨200元,农场的各类型货车、轮式拖拉机、企事业单位的小型汽车、大客车按此标准计征。二是按费率计征,座以下小5型客车月220元,6~9座小型客车月280元,农场的各类型出租车按此标准计征。
自1984年以来,省政府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对养路费征收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养路费由最初的70元/吨调整到200元/吨(黑交财[1996]133号文件)。
征收管理与执法
1984~1991年,农垦车辆养路费一直由地方征费所负责征收。运输企业和个人须到虎林县交通征费所办理缴费手续。1989年以后,为了方便农场车辆缴费,县征费所于每月末来农场为车主办理养路费或委托农场交通科代办。1992年,省政府授权农垦地区交通部门行使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职能,总局至农场各级交通部门相应成立了征稽机构,农场交通科设置交通征费稽查所,对辖区车辆依法展开征管工作。1995年前,省征费局对农场应征车辆(含轮式拖拉机)全机台核定征缴指标,由所在县(市)征费所与农场交通科签订征缴合同,车辆台数核定工作由双方共同落实。农场养路费应征额的35%部分按季解缴县征费所,65%部分作为农垦留成。1996~1997年,黑龙江省政府对虎林市及周边农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农场政府职能部门移交虎林市对口管理,养路费由市征费所征收。1998年6月,试点工作结束,农场政府职能部门归回垦区体制管理。解缴市征费所的35%的养路费直接通过农垦征费处上缴省征费局。
作为八五八农场养路费征收的职能机构,安兴交通分局认真贯彻“应免不征、应征不漏”、“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各类应征车辆严格管理,依法征收,保证了农场公路养护、建设的需要。在汽车养路费征收上,从严掌握包缴和报停的有关政策,与车主签订养路费征缴合同书,明确征缴双方权利、义务,促进车主按章纳费。在地方养路费(农用车)征收方面,经历了征收对象由单位向个人转变的过程。1995年以前,农场农业生产队实行集体承包,各生产队有3~4台大型轮式拖拉机,私人手中基本没有农用车。交通科每年与生产队签订养路费征缴合同,年内由生产队分期或一次性缴足养路费,结算方式大多为转账。1996年以后,农场土地全部承包给个人经营,生产队的大型轮式拖拉机被淘汰,农户基本上家家都购置了小型拖拉机。由于私有车主对征收政策不了解,一度影响了农场的地方养路费征收工作。交通分局在积极宣传贯彻养路费征管法规、政策的同时改变工作观念,改革征管机制,推行责、权、利挂钩的征费包干措施,将农场境内的所有应征车辆全部纳入征管范围。对拖欠、抗缴养路费的车主,交通分局采取路检稽查、司法配合、部门协作的执法手段予以追缴,确保养路费依法征收,应征不漏。
2000年度,安兴交通分局被农垦总局交通局授予“地方养路费征收先进单位”称号。
在养路费的使用管理上,交通分局严格执行专用公路养路费收支计划和管理办法,利用养路费留成承担了农场专用公路的全部养护投资,解决了农场资金上的困难。
二、运输管理规费
运输管理规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费和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征收范围是各类营运车辆。运输管理规费中含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2000年,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是:货车月22元/吨位,客车按座征收为月12~60元不等,货运附加费为月20元/吨位,客运附加为月30元/座位。
农场的机动车辆中,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货汽车、农用运输车、轮式拖拉机和三轮摩托车均须向交通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客、货运输附加费。1993~1995年5月,营运车辆还须交纳燃油差价费(3.5元/吨)。1995年6月后取消该项规费。
安兴交通分局在行使行业收费职能的同时,经牡丹江农垦分局工商局和虎林市地方税务局授权,为其代征营运车辆工商管理费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