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管理与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房产管理与住房制度改革
一、房产管理
1988年之前,全场所有房屋均为国有资产,实行场队两级行政管理。1992年职工住宅产权转让后,农场在基建科设房管员,具体负责房产管理工作。房产管理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房屋的权属和房屋交易进行登记,建立房屋权属档案,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件。
二、住房制度改革
1988年以前,农场一直实行传统的公有住房制度。房屋产权为公有,职工有居住权,无处置权,需付少量租金,简单维修个人负责,大型维修单位负责。这种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和难以克服的矛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1988年开始,农场全面推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将住宅全部作价转让给职工个人。
(一)1988年首次房改作价转让政策
1、转让住房的作价款分五年偿还,从1988年开始,每年最低偿还20%,对1988年一次付清房款,可降低作价30%,两年还清可降低作价20%,对不能按年偿还作价款,其拖欠额到年底计入个人欠款,按月息7.2‰计算欠款利息。
2、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需要原转让住房时,只准售给本单位职工。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大、中专院校分配来场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居住的住房转卖时,农场按转卖房款的10%给予补助。
4、对不愿意购买住房的住户,采取收房租的办法,房屋大小维修费用由住户自己承担,月房租费收取标准为:1979年以前(含1979年)建筑的住房每平方米房租费0.25元,1980~1985年建筑的住房每平方米房租费0.35元,1986年以后建筑的住房每平方米房租045元。
5、老干部、干部、科技人员住房转让后,子女有继承权,但必须补交不应享受多余住房面积公助款和10%的补助款,方可有继承权。若出售应补交公助款和10%的补助款。
6、住房转让后,房屋严重损坏或房主搬迁,房屋可以转让,但不准拆除。若转让房屋无人购买,单位可按转让折价办法计算收回住房,收回的住房由单位另行转卖。
7、房屋使用权归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归农场。
8、住房转让工作在年底前结束,从1988年1月起计算转让费。
9、住房的一般标准为:三口人以下职工每户住房面积40平方米,四口人以上的职工每户住房面积50平方米,科技干部每户住房面积6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住房面积60~75平方米,超过规定以上的面积,转让住房应按转让基础价格计价。
(二)1992年底至1993年房改二次作价转让政策、转让数
1、转让房屋:在1988年转让作价金额的基础上,场部地区(包括水利大队、渔种场、奶牛场、通化林场、虎林办事处、乌苏里商场)现住房户再交款60%,各农、林、渔、矿业生产队再交款40%,产权归己。
2、自建公助房屋:必须将公助部分的资金全部归还公助单位,并由公助单位出具证明后,产权归己。
3、旧公房:公有旧住宅住房户交款金额按黑龙江省公有旧住宅出售评价标准执行,待交款后产权归己。内部设施每缺少一项,减免作价总金额的5%,出售公有旧住宅,现住户可优先购买。
第二次转让共转让2947户,136887平方米。至此,全场住宅房屋产权绝大部分已完全转让给职工个人,延续了几十年的分房制度从此结束。
(三)1998~2000年转制单位房产转让情况
1998年9月10日,焦念洪购买焊丝厂厂房、仓库、办公室,面积1228.8平方米,22万元。
1998年9月10日,赵德平购买制材厂仓库、车间,面积850平方米,万12元。
1999年7月29日,贾克龙购买工程队办公室、仓库,面积270平方米,5万元。
1998年10月28日,潘太平购买食品厂食堂,面积297.3平方米,5万元。
1998年9月4日,朱木平购买涂料厂办公室、仓库,面积748平方米,13万元。
1998年12月25日,刘时勋购买塑料厂、仓库,面积204.92平方米,7.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