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核算体制
第四节 会计核算体制
一、1987年执行新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
1986年以前,农场执行财政部和原农林部、原国家农垦总局制订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为适应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加强国营农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要求,于1986年重新制订了新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从1987年起执行,原制度相应废止。新制度增加了专用借款管理、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内容。
新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有以下六个特点:
1、按照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包括专项资金)两大部分对应平衡原理设置会计科目。
2、取消原科目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新科目设置严格区分基建和生产二项业务,基本建设业务核算改为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3、按照分业核算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农场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以后,在原农、林、牧、副、渔业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等进行分业核算,分业考核经济效益。
4、按照“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分级核算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
5、以销售实现制为主,注重收款实现制,基本上取消了生产实现制。
6、一般材料核算计价以计划成本为主,农业用的种子、饲料、肥料、农药等四项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农场在1987年初举办了全场新会计制度培训班,聘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经系教师授课,经过培训使全场会计人员基本上较全面地掌握了新制度,为农场的会计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1993年7月财务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1993年制定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分行业的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6年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以[1986]财农字第424号文件下发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
新制度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重大改革:
1、建立资本金制度,充分体现资本保全和完整的原则。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大措施。
2、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平衡公式。采用国际通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取代了原制度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平衡公式。
3、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4、实行制造成本法,改革有关成本管理制度。
5、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建立新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6、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实现利润分配规范化。
7、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和核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