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黑龙江省农场总局于1993年3月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牡丹江农管局也相应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农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农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
1、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日常管理性工作。
2、监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了解掌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损害国有资产行为,并及时向企业指出违法行为和向主管领导提交有关报告。3、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审核财务账目与报告的真实性。
4、检查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5、监督企业的收益分配情况,审核检查企业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是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利益关系。6、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7、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调查,向经营者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企业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8、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9、参与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活动提供建设性意见。
10、根据经营者要求,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11、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12、其它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有关事宜。
农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在1998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对粮油加工总厂等16个工商运建服企业进行了转制,累计盘活资产达千万元,国有资产增值率达30%以上。
1994~2000年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到2000年末农场资产总额23664万元,国有资本金2099万元,国有资产总额2822万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农场计财科对基层单位的现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只准许基层单位在农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同时,银行按照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稽核。单位设立专职出纳员管理现金,严格按规定手续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进行日常的收付核算,按银行核定的现金余额进行库存现金的管理。出纳员不得兼任记账、档案管理、稽核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