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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节 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农总劳字[1984]76号文件规定,自1984年下半年起,农场招收录用的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批准录用的新工人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对于接收的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仍属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两种用工制度并存。
  农场内部用工原则是根据上级下达的招工指标,结合农场生产建设的需要,先由接收单位与被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招工手续,用工单位自选确定招员名额。农场统一制定的招工条件为:凡年满16~2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户粮关系在农场的职工子女;非职工子女是职业高中毕业生也可以录用。根据牡农党字[1985]28号文件规定,对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科技人员的配偶,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可以录用。新的招工制度改变了农场以往的“统分统配”和“顶替接班”的办法,实现了选择职工的自主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1995年劳动用工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改革,企业用工和职工个人择业都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打破固定工、干部、合同制工人、集体工人原身份的界限。企业与职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条件、职业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项达成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维系双方的劳动关系。1996年7月,全场与职工个人共签订劳动合同4380份(人),其中三年期888人,五年期的1737人,无固定期限的1755人。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原身份构成为正式国家干部444人,以工代干人中439人,全民固定工人1910人,全民合同制工人780人,集体工人807人。与农场未签劳动合同的81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合同工身份的547人,大集体工267人。当年在册职工5194人(含大集体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4380人,占职工总数的84.3%。
  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凡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给予除名。1999年6月,对1996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后期满的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671人,合同期限三年,原身份构成为固定工484人,合同工178人,集体工9人。
               历年职工总数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3-66



              直接生产工人分业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3-67                        单位:人



  续表3-67



             历年职工人数变动情况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3-68                        单位:人



  续表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