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政工职称

第五节 政工职称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1989年之前政工专业职称的评定工作没有步入正规,只是由企业内部自行评定。1988年4月,根据牡丹江农管局党委文件规定,全场评定政工师23人,助理政工师21人,政工员20人。当时主要依据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政工干部专业职称评定工作。199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试行条例》,1990年6月中宣传、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根据该文件精神,农场党委在1991年,开展了政工干部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并对1988年企业内部评定的政工职称重新上报审批。经上级职称评定部门审核,首批批准具备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人(蔡恒、潘义福、王绍才、王弗屈、柯伟),具备政工师任职资格20人,具备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39人,政工员37人,任职时间从1990年4月10日算起。
  1993年起,黑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高级政工职称由省职改办评审,中级由农场总局评审,初级由管理局评审。
  2000年12月全场在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含兼职)90人,其中具备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人,政工师20人,助理政工师23人,政工员23人。
          政工人员专业职务批准任职资格人数统计表
               (1991~2000年)
  表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