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边境管理
第四节 边境管理
农场地处边境地区,在流经农场的国界江河中有中、俄两国共同边界线97.5公里,其中乌苏里江61.5公里,松阿察河36公里。全场26个居民点均在距边界线20公里以内地区,其中有13个居民点在距边界线6公里以内。在乌苏里江和松阿察河水域中国一侧,常年捕鱼生产的单位为渔业一队和渔业二队,两队共有捕鱼作业点15个,另有5个农业队经批准设点捕捞。2000年共核准发放捕捞作业船舶证书40份,捕捞许可证35份,从事捕捞作业人员52人。
1988年以前,农场武装部负责边境工作,并与驻军和相邻单位共同联防。1989年以后,由农场公安分局负责边境工作。分局设边防股与驻农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同管理边境。边境管理工作,主要依据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进行。根据形势的发展要求,该条例于1994年和1997年,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修订。
为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早在1964年,黑龙江省边境地区,开始执行《边境地区居民证》制度。农场属于边境地区,1964年3月,正式执行该制度。按制度规定,凡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边境居民,出入边境地区须凭《边境地区居民证》,并接受公安人员检查;非边境地区居民进出边境地区,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并接受公安机关检查。1970年和1979年,曾两次更换《边境地区居民证》。《边境地区居民证》实行年度查验制度。1991年起,根据《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规定,凡常住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年满16岁以上的本国公民,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边境管理区内通行。非本省边境管理区的本国公民出入边境管理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为贯彻黑龙江省制定的各项边境管理规定,农场主管边境工作的部门每年春季明水期作业前和秋季都要对从事界江界河作业的渔民进行边境政策教育,有时还请县(市)边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来场讲课。教育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每次教育完毕之后,农场边境管理部门分别同渔民签订责任状,进入90年代后期,还采用了风险抵押金的办法作为辅助手段。通过及时教育和严格管理,农场虽处边境地区,涉外事件基本没有发生。1991年8月6日9时42分,原苏联一架编号为58的武装直升机从八五八农场九队上空进入中国境内,9时50分降落在农场十四队东边的300亩地号。当时十四队在田间作业的工人以为是中国的直升机,及至近前看时,机上走下一名俄方军人,手拿一张地图,并用俄语向中方工人询问,因语言不通,中方工人用手示意此地是中国领土,你们的国家在东边令其离去。直升机停留约10分钟,飞回俄罗斯境内。停留期间,直升机留下了三个轮胎印痕,后经双方会晤,苏方称该机是“误入”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