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察
第四节 检察
1989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黑检发人[1989]31号文件,要求农场建立检察室。通过法定程序,1990年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正式批复,同意建立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八五八检察室。
省人民检察院黑检发人[1989]50号文件规定,农场设立的检察室是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基层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室与同级人民法庭规格相一致,应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共3~5人,检察室主任由检察员担任,编制由所在单位解决,业务工作归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领导。
1995年11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黑办发[1995]12号文件,标题为《关于印发虎林县域经济一体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农场进行生产经营与社区管理分离的试点。农场检察室的业务由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虎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指导。1998年6月30日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改革试点结束,自7月1日起恢复改革前的体制,农场检察室的业务工作仍由牡丹江农垦检察院领导。
1990年3月~2000年,包勇任检察室副主任。1993年10月~1994年11月,李社民任主任。1994年11月~1995年4月,密德元任主任。1995年4月~2000年刘家喜任副主任,1999年12月任一级检察官。1998年2月~2000年尤顺发兼任主任。
查处案件情况
1991年查处贪污案件1起,挽回经济损失3750元;
1995年参加联合办案,查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起;
1996年查处挪用公款案件3起,挽回经济损失14.6万元;查处偷漏税案件1起,挽回经济损失3.6万元;
1997年查处挪用公款案件2起,挽回经济损失17.6万元;处理越级上访案件1起。
1998年查处干部受贿案件1起,挽回经济损失3200元;提前介入杀人案现场勘查1起。
2000年查处挪用公款案件2起,挽回经济损失10.8万元,处理申诉案件1起;查处涉嫌非法拘禁案件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