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况
第十二章 民政
第一节 概况
1993年之前,农场没有专门的民政机构,民政业务分别由农场办公室、司法科和公安、法庭、武装部、工会等部门负责。
1992年黑龙江省民政厅将垦区的民政工作委托农垦总局系统管理,农垦系统先后设立了总局、管局、农场三级民政机构。
农场民政局是根据1993年8月4日,牡垦编字[1993]16号“关于设立民政局等部分机构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1994年初设立的,全称为“黑龙江省农垦八五八民政局”为正科级。初建时徐秀琴任副局长,张玉萍任民政局助理员,同农场司法科合署办公。农场民政局的业务工作,初建时受牡丹江农场管理局民政局领导,1996年牡丹江农垦分局东部六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改革试点,民政业务由虎林县民政局领导,1998年下半年改革试点结束,农场民政业务仍回归牡丹江农垦分局民政局领导。农场由一名副场级领导分管民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