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节 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垦区是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场作为牡丹江农垦分局东部六场之一,在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改革”试点中,1998年上半年民政业务隶属虎林市管理,而虎林市上半年尚未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农场的“低保”是1998年下半年民政业务重归农垦管理后开始实施的。
  垦区对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代表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给予必要的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保障原则
  1998年下半年农场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遵循六项原则:
  1、政府保障原则;2、社会化原则;3、不养懒汉原则;4、属地化管理原则;5、公开公正的原则;6、总局出资,逐级审批,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和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的确认
  按照当时农垦总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80元和劳动能力系数认定表,以户为单位人均月收入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三无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抚养赡养人的)直接补100元的办法。经过全场上下调查摸底,本人申请、单位上报、农场审核、分局复查、总局批准,1998年下半年全场有62户111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保障金的发放情况
  1998年7~12月全场共发放低保金33300元;
  1999年1~6月全场共发放低保金33300元;
  1999年7~12月全场共发放低保金39960元:
  2000年1~12月全场共发放低保金79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