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工作
第二节 兵役工作
农场的兵役工作,主要有:根据上级武装部门的安排,按规定程序负责兵员征集;负责退伍义务兵的协调安置及优抚制度的落实。
一、征兵工作
1984~1989年,农场征兵工作由虎林县武装部领导。征集对象为18~20岁的男性公民。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1990~1995年,农场征兵工作由牡丹江管局武装部领导。征集对象为18~20岁的男性公民。高中毕业生年龄可稍放宽。
1996~1997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虎林东部六农场进行县域经济一体化试点,农场的征兵工作列入虎林县武装部管理。
1998年6月,随着经济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正式结束,农场征兵工作归回牡丹江分局武装部领导。征集对象为18~20岁的男性公民,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大专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入伍,年龄可放宽到22岁。
农场从没有征集过女兵。
对于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及体格检查,均坚持上级规定的标准,严格掌握,认真执行。自1995年起,对纹身现象及肝功能检查开始从严。
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前,在农场党委领导下,均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武装部、宣传部、工会、团委、公安分局、卫生、劳资、财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教育、报名、政审、体检、接待等项工作,直到协助接兵部队欢送征集的新兵入伍。农场武装部是征兵工作的主要办事机构。
自1998年以来,由于青年上大学以及就业机会的增多,再加上农场人员年龄结构的断层等原团,适龄青年逐渐减少,兵员严重不足,给农场征兵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1996~1997年,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1999年因适龄青年身体检查不合格而没有征集到新兵。
1984~2000年,由于国家裁减兵员,上级每年给农场的征兵任务为4~6人。期间全场共征集新兵69人,其中已有3人提为干部,5人转为士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伍回场的义务兵进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的条件为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退出现役士兵。农场至2000年末,有预备役军人42人。
二、退伍安置与兵役优抚
农场对退伍军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哪里来,回哪去”的原则积极分配安置。1990年后,随着农场经济改革,使分配安置遇到一定困难。农场积极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于适当的工作岗位,总是首先安排退伍军人。多年来,从农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基本得到妥善安置。
从1990年开始,农场对入伍的义务兵实行优抚待遇。义务兵服兵役期间优待标准为每年300元,转志愿兵或提干及入军校后不再享受优抚待遇。1994年将优待标准由每年300元调整为每月80元。1999年再次将义务兵优待标准由每月80元调整为每月185元。此外,对立功受奖者另有优待,即:荣立三等功奖一个月的优待金;荣立二等功奖两个月优待金;荣立一等功或荣获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奖三个月优待金;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者奖100元;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者按最高荣誉奖励。
从实行优待制度以来,全场共有61人享受到义务兵优抚待遇,农场共支出优待金122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