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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改革经营管理 实行生产责任制

第四节 改革经营管理 实行生产责任制






  在“文革”动乱的十年间,农场的章法被废除,工会组织被取消,党的光荣传统不见了。1979年 2月,农场重新恢复和组建工会组织。3月14日和15日,召开农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过积极筹备,1981年3月6日,召开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这次历时三天的会议,对农场生产、财务、经营管理、技术工作、政治思想工作、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和大会产生的常设主席团,对全场各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管理。这项制度贯彻以来,每年都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每次的会议都有明确的主题。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每两年换届一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指出:“1985年前,国营农场利润不上缴,用以扩大再生产”。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从1979年起到1985年,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黑龙江省农场总局也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我场从1980年起正式实行这个办法,农场对生产队也制定了具体措施。财务包干,是改革企业管理,办好农场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能更好地运用经济规律,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对企业要求严了,加强了经济责任制,有利于调动农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充分挖掘农场内部潜力,加快生产的发展,把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



  八五八农场在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的过程中,从农场实际出发,先后试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作为改革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农场的经营管理是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即“铁饭碗”、“大锅饭”低效率等。实行生产责任制,就是要解决上述问题,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农场内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农场经济。为此,农场紧紧地注意掌握两点,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一是农场的实际情况。
  1979年,农场对所有生产单位,试行评工计分和超利润奖励制度。办法规定,对单位所有人员一律评工计分,在完成利润指标时,按比例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
  1980年,在总结上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实行按定员计算的纯收益每月32元为基础,全年385元以上者,按比例分成。
  1981年,农场对生产队实行“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办法。队对职工个人,分别实行专业承包,产量利润或浮动工资制。
  1982年,实行农业队上缴利润包干办法。即超利润分成,完不成利润挂账。以上四年的办法大同小异,虽小有改革,但远不够彻底。
  1983年对农业队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全奖全赔”,一是超利润分成。全场除文教卫生系统,一律实行浮动工资制,队对职工个人实行“专业承包,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全奖全赔”。通过实践,证明这个办法经济效益好,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如八五八农场养猪业,建场以来历年亏损。但十七队徐长欣承包养猪却是盈利的。1983年他承包养猪业,每头母猪平均产出肥猪18头至20头,当年向队上缴11,000元,个人收入除工资外,为3,200元。
  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涉及每个职工,它使职工个人利益与经营成果挂勾,改变了农场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状况,特别是“专业承包,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全奖全赔”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大锅饭”问题,效益明显。当然还有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教训,使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