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制度沿革1956年至1958年,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执行行政级和技术级,新招收的工人执行学徒制。“八级工资制”原为苏联的工资制度。上述各种工资制度,一律实行按月发基本等级工资,与出勤率高低、完成任务数量质量无关,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利于调动干部和工人的积极性。
1959年至1964年,管理干部和劳动干部执行月薪制,工人实行月薪日计,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全年按365个自然天计算,扣除法定节假日59天,出勤应为306天,每月平均出勤25.5天,多出勤的天数按日工资额增发工资,事假病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这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工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对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964年9月8日,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对几个主要问题讨论意见的报告》。党中央对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批示了五条意见(简称五条),提出“必须彻底改正硬搬苏联单一经营方针,必须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
1965年4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的报告》和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于1965年2月25日通过的《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即《十六条》。《草案》第四条规定:“国营农场的工资制度,必须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根据《五条》、《十六条》的原则精神,农场从1965年开始,试行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首先在两个生产队试点,其余单位,仍实行月薪日计办法。1966年,全场在十四个农牧业生产队实行《两结合》工资制,两结合即产量工资与作业工资结合,工人基本工资的80%为作业工资,每月按工分分配;基本工资的20%为产量工资,年终根据实际产量按比例分配,分配基数为每月32元,32元以上的部分实行级差保留,并按出勤天数支付。这种分配形式,能联系生产成果,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1969年至1972年,干部实行月薪制,工人实行月薪日计制。
1973年试行“大寨评工计分法”,最初在二连、三连、六连、七连、八连、十三连试行。1974年至1975年,农牧业连队普遍推行。具体办法是:月标准工资32元以上部分作为级差予以保留并实行月薪日计,32元全部“打乱”实行评工计分,以分计酬,年终盈利按实有人数计算,平均每人分配数不超过76.80元。
1976年至1978年仍按上述办法执行。但当时受“反击右倾翻案风”影响,评工计分流于形式。
1979年,(1)农、副、工业单位实行评工计分和超利润奖;(2)这些单位除文教卫生人员外,工人、干部、参加劳动的家属一律参加评工计分;(3)完成利润指标时,按比例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分配基金提取办法如下表。
1980年,实行定员工资,分业核算,超额得奖的经济成果工资,具体办法如下表。
1981年,农场对农牧业生产队,以队为单位实行“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办法。生产队以年初核定的生产财务计划作为承包指标,以生产队计算按比例提取个人分配基金。生产队对职工按不同行业实行“专业承包,按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动工资生产责任制。即职工标准工资以3.7元打乱,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并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37元(或以下部分)80%为作业工资,20%为浮动工资。对计划内利润,上交农场75%,生产队留成10%,个人分配15%。超计划利润部分按下表比例处理。
农场对工副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制”或继续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文教卫生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
1982年,农业单位上交利润包干,工副业单位实行利润分成。
农业单位分成比例如下表。
工副业单位分成比例见下表。
工副业单位完不成利润或补贴指标时,按在册人数实行挂帐。办法如下。
1983年的承包办法:
1、农业生产队实行“超利润分成”和“全奖全赔”两种办法。(1)“盈利包干,全奖全赔,定额上交”。生产队对农业承包的分成比例为:超利润10万元以下30%上交生产队,70%个人分配;10万元以上部分40%上交生产队,60%个人分配,人均奖金最高600元,余额以丰补欠。(2)定额上交,利润分成见表。
人均最高300元,余额以丰补欠。
2、农场对工副业单位,实行超利润提奖,人均奖金最高250元,余额以丰补欠,见下表。
3、农场直属分队实行“按费用节超予以奖罚”的办法,人均奖金不超过150元。
4、文教卫生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人均奖金最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