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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

第五节 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


1956年建场以来,农场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涉及劳动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都是按照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条文执行。
  从1963年农场体制改革建立二级制农场至1978年,全场共办理4名老职工退休。1978年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后,农场即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复查并提高了他们的退休费标准。
  1979年11月,有102人办理了退休手续,61人办理了退职手续。
  1981年,有177人退休。
  1982年111人退休,1人退职。
  1983年有66人退休。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3年60号文件的规定,农场于1983年10月对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生活费又进行了复查,给355人增加了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复查后,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为每人每月40元。退职生活费每人每月最低保证数为25元。
  根据1983年1月15日劳动人事部(1983)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退休的8名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退休费改按退休前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为保证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农场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科。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农场主管领导、劳资、工交、农机、畜牧、基建、宣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各基层单位普遍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劳动保护是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建场以来,农场在生产发展的情况下,根据经济条件,不断扩大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建场初期,职工的劳保待遇不够完善,劳保用品标准偏低,且只有机务人员享用。1977年以后劳保用品发放制度日趋健全。1981年以后,根据省农场总局(1981)86号文件规定,农场提高了劳保用品标准,除提高机务人员中农田及野外作业人员劳保用品标准,扩大发放用品品种数量以外,其他行业职工劳保用品也相应地增加了数量。劳动用品的折合金额按行业分别为每人每年24元至45元,全场每年支出劳保用品费22万元。
  附:重大因工伤亡事故。
  自建场以来,曾出现几次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1960年3月,总场入山伐木队失火,烧伤6人,其中3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962年3月17日,穆棱河分场一看座机工人被皮带颠绞死亡。
  1963年2月2日,去大海林林业局伐木人员被砸死1人。
  1971年1月22日,工程一连一工人排水放炮被炸死。
  1976年4月10日,加工厂一工人被砸死。
  1977年4月4日,三队一工人,麦播时被播种机压死。
  1978年9月13日,八队一工人被马车压死。
  1980年5月24日,十三队麦播时,拖拉机压死1人。
  1980年11月26日,一砖厂一工人在修配厂钉顶棚时,从高空落地摔死。
  1982年10月11日,清河分场发生荒火,在组织灭火过程中,烧死9人,烧伤7人。
  1983年12月30日,十六队大集体鞭炮厂失火烧伤1S人,其中重伤4人,一人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