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六节 劳动纪律
农场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有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在对职工进行正常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规定并执行奖惩制度。
对职工的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评选先进、立功、晋级等项。评选先进包括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建场初期,因是军垦性质的农场,对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主要参照军队行政纪律处分的办法进行。以后,根据国家的规定,执行企业奖惩制度。对轻微违纪职工,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较重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场察看等。对触犯刑律被判刑的职工,除短期徒刑缓期执行者外,一般开除职工队伍或除名。
对于失职违章肇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除按情节应受行政处分外,还规定赔款(公、私)和罚款以及调离或定期调离重要技术和要害岗位,如吊销驾驶执照、开除技术队伍另行分配工作等。
农场绝大多数职工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有违纪现象的人只是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