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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屋建筑概况

第一节 房屋建筑概况


1956年至1962年,全总场共建房屋172,346平方米。这期间的房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为1956年和1957年建筑,草木土坯结构,地基少量片石,建筑总面积为32,051平方米。这批房屋建筑时全场有统一规格,施工有质量要求,主要分布在一棵树、小西山、安兴、战胜、北大通等地,使用年限一般为10-15年,到1972年前后,基本淘汰。另一种草木土泥结构(即拉哈草辫房),没有地基,建筑总面积为14万平方米,绝大多数为1958年和1959年建筑,施工没有统一要求,只要盖得快就行,以解决大批转业复员官兵住房问题。这批房屋为各队各点自行建造,使用期限一般为3-8年,到1965年前后,基本淘汰。上述房屋包括生产用厂房、库房、畜禽舍、修理所(间)和非生产性的办公室、医院、学校、商店、食堂、托儿所等,大多数为职工家属住房。除以上两种类型的房屋外,有少量砖木草结构建筑,主要为场部办公室和一些修理车间。
  1963年农场体制调整以后,两种土木草结构的房屋虽有一部分仍在使用,但已全部作为淘汰处理,不再统计。
  1963年至1975年,房建任务为生产用房与非生产用房同时施是指砖石地基,瓦房顶,土坯墙的房屋。从1963年至1975年,全场共建这类房屋62,533平方米,主要为职工家属住房,少量为服务性用房。与此同时,共建砖瓦结构房屋59,413平方米,主要为生产用房如保养间、加工车间、厂房、畜禽舍、种子库等;另一部分非生产用房有办公室、医院、学校、俱乐部等;一小部分为职工家属宿舍。
  从1976年起全场停止建筑“穿鞋戴帽”结构的房屋,一律建筑砖瓦结构房屋。1982年以后,又建造部分混合结构的房屋,它比砖瓦结构更美观、坚固。
  1983年底,全场实有房屋231,775平方米。其中农业生产用房29,452平方米,占12.7%;畜牧业生产用房23,057平方米,占9.9%;工业生产用房13,754平方米,占5。9%;商业服务物资部门用房6,945平方米,占3%;文教卫生用房12,601平方米,占5.40%;职工住宅总面积126,675平方米,占54.7%;其他用房19,291平方米,占8.4%。
  农场基建部门负责绝大多数房屋设计和全部房建施工组织工作。长期以来基建设计施工技术力量比较薄弱。1963年以后,只有一人负责设计。1978年以后,基建科增加施工技术员和描图员各一人。现有建筑业助理工程师一人,技术员一人。
  职工住宅面积,在1963年至1968年间,以120平方米为主,每幢住四户,户平均30平方米。1968年以后,逐渐增加为每户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的住房。
  各类生产、服务性的房屋,一般都根据生产的需要来设计施工。由于基建面积大,农场建材(主要是砖瓦)生产数量有限,在1976年以前都要从外地引进一批砖瓦。在1968年前后引进的屋、顶瓦,多为水泥、锯末、灰碴制造,质量极差,有的运到农场后,即破损20%-40%,稍好一点的,上到房顶一般一两年后即老化漏水,不得不再换房顶。1970年以后,农场自制红瓦每年达20万片以上,这个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农场基建工作,在资金极为困难的情况下,首先解决生产急需用房,再次解决职工生活福利相关的用房。如农场修造厂主厂房,粮油加工厂主楼,汽车修理间等大型建筑,以及多数生产队的库房、保养间等,基本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再如学校、医院等建筑,也能满足职工子女就学,职工家属就医的需要。
          历年房屋建筑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