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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管理

第一节 粮食管理


农场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生产的粮豆购、销、调拨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1958年至1962年,总场统一调拨,分场负责购销供应。1963年以后,农场负责统一调拨、购销,生产队根据农场下达的计划负责商品粮及“三留”粮的保管。
  从1959年起,开始在农业生产队配粮食保管员,到1983年,全场共有粮食保管员21人。1958年,总场曾派转业军人18名去农垦局学习粮食外贸检验工作,后几乎全部调走。1964年起,重新陆续派人学习。现全场共有粮食化验人员20名,其中二人获得初级技术职称。1973年在较大的生产队配了小麦容重器14台,1%天平10台。目前各队粮食检验仍用六十年代陈旧设备且无固定场所。
  1965年以前,生产队均为土晒场。1966年至1983年,全场建水泥晒场十一万多平方米,晾晒条件逐步改善。1966年以前,全部席共囤粮,1976年开始建土粮仓。现全场有土粮仓45座,总容量2,250吨,有固定棚8,000平方米,总容量6,600吨;砖瓦结构种子库3,891平方米,总容量3,800吨,粮油加工厂金属粮仓四座总容量2,000吨。1983年,全场有扬场机、入囤机、精选机、装袋机等107台(件),粮食烘干塔一座,改变了建场初期粮食处理过程依靠繁重体力劳动的现象。
  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政策,农场生产的粮食,在留够口粮、种子、饲料、自用油料之后,应全部作为商品粮上交国家。上交粮通过两条渠道:一是直接送交国家指定的粮库,一是直接交售给国家外贸部门,前者有粮有豆,后者为大豆。我场上交粮豆的指定粮库为虎林粮库,出口大豆从虎林火车站装车直发有关口岸。
  从1956年至1983年,累计向国家提供商品粮1.52亿公斤(包括出口大豆)。商品率为42.8%,由于各年耕地面积不同,农业丰欠情况不同,向国家提供商品粮数量多少也不同。1963年至1968年间,1968年产量最多,为14,140吨,上交粮8,708.5吨,商品率为61.5%。1969年至1976年间,1970年总产最多,为16,118吨,上交粮9,194.5吨,商品率为57%。1977年至1983年间,1983年总产最多,为33,963吨,上交粮21,500吨,商品率63.3%。商品率的多少,不仅反映产量的高低,也反映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纵观1956年至1983年历年情况,虽因灾年减产,但劳动生产率总趋势是上升的。对于因灾年减产而发生的商品率下降,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虽然反映商品率下降,但真正原因不是人为,而是自然灾害。以1981年为例。这一年作物测产与1980年基本相同,但麦收期遭涝灾,损失严重,总产只有12,212吨,商品粮1,243吨,商品率为10.2%。1981年与1983年商品率之比为1:6.2,相差5.2倍。
  自销粮的储备调拨,由农场商业科统一负责。每年提出全场自销粮计划,下发生产队按计划落实。自销粮数量的确定,与人口多少,耕地面积、养殖业的规模有直接关系。1969年至1976年间,全场人口突破一万,耕地平均每年为1.8万-19万亩,养殖业规模不大,每年留自销粮平均为817.6万公斤(其中口粮300万公斤,种子300万公斤,饲料等217.6万公斤)。1977年至1983年,人口变动不大,但耕地面积和养殖业规模逐渐扩大,自销粮数量随之增加。这期间平均每年自销粮为1,225万公斤(其中口粮为315万公斤左右,种子420万公斤左右。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每人每年留口粮275公斤(水稻加30%),副食大豆11公斤。麦稻作物每亩留种子20公斤,大豆每亩留种10公斤。各种畜禽饲料也有明确规定。农场历年自销粮留用量,按照国家规定略多一些。
  自销粮的粮油倒挂问题,1978年以前相对稳定。随着国家调整粮价,1978年以后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为29.1万元,1980年,1981年平均42万元,1982年53万元,1983年62.2万元。1983年平均每人补贴55元。历年粮油倒挂均作为政策性支出。农场口粮执行国家规定的各工种的不同供应标准。加工厂统一加工成品粮,商业科将成品粮调拨给各单位。种子由生产科统一掌握调拨使用,根据生产计划,由各队分别贮存。饲料粮,由商业科负责调拨。
  从1965年到1983年,各队陆续或定期办豆腐坊,少数队用土豆制粉条。1970年以后,场部地区建了挂面坊、油条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