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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

第三节 税务


1960年以前,在农场内没有设立专门税务机构,有关税收业务,分别由总场,各分场财务部门代管,县财政税收部门及时检查。
  1961年11月18日牡丹江农垦局和虎饶县党委发出39号文件称:
  “八五八农场设虎饶县税务局安兴分所,定员三人”。根据局县党委文件,及时建立了安兴税务分所。
  1963年至1968年,虎林县税务局仍在农场设立安兴税务所,负责安兴地区税务工作。
  兵团时期,第四师于1972年6月27日以师司务字207号文件通知各团建立税务所。通知称:“根据兵团通知,确定团后勤处成立税务所,税收人员工资由税收事业费单独拨款”。通知规定三十四团配税务人员三人。1975年兵团四师再次核定的三十四团税务人员编制仍为三人,其中经费由税务部门负担者二人,由供应部门农业税负担者一名。
  1977年至1979年,农场设立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二人,属农场人员,开支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拨给农场,税务分局办公室设在农场计财科。
  1981年以后,由农场有关部门协同县税务局开展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