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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十七章 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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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党的监察工作,由大队(分场)一名领导兼管。1957年,分场扩建为农场,在党员代表会议上,选举产生了由五人组成的农场党的监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农场秘书兼管。
  1958年,党的监察工作由组织科负责,组织科设监察助理员一人。从1958年至1962年,各分场政治处的干部助理员兼管监察工作。生产队党支部由一名支委负责监察工作。1959年,成立农场党的监察委员会,有专职监委副书记一人,助理员一人。1960年,监委仍为二人。1961年,农场监委专职干部三人。
  1963年,农场政治处设监察助理员一人。1965年,建立农场党的监察委员会,兼职委员三人。1969年兵团组建后,没有设立监察机构,其日常业务分别由政治处组织股和干部股负责。
  1977年,成立农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2月,农场第七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七人组成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办公室有专职副书记一人,助理员一人。1983年,农场第八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五人组成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办公室有书记、副书记、助理员各一人处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