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安
第三十一章 公安与政法
第一节 公安
一、组织机构的沿革
1956年,河南独立分场建立管教股,设股长一人,干事三人。管教股主要任务是对劳改犯人进行监管教育。
1958年,大批转业官兵来农场后,总场政治部设保卫科,工作人员四名。原管教股改为管教科。保卫科与管教科共配一套人员。各分场政治处配保卫干事(公安特派员)一人。总场场部建立公安派出所。
1959年,总场成立公安分局,设正、副局长各一人。同时建立了杨木河派出所、和平派出所、平原(和平南)派出所、伟光派出所、穆棱河派出所、吉祥派出所、北大通派出所,连同1958年建立的安兴(机关)派出所,全场共八个公安派出所。另外在清河、农业技术学校、基建大队分别设公安特派员。
1963年,农场体制调整,各分场公安派出所全部撤销。在安兴派出所的基础上,组建新的安兴公安分局,共有五名工作人员。公安分局行政业务工作受虎林县公安局领导,党政工作受农场党委领导。
1969年组建兵团,三十四团政治处成立保卫股,工作人员六名
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设安兴公安分局,编制正、副局长和工作人员共六人。1981年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成立,农场公安分局隶属其领导,并建立了刑侦股和治安股。1983年,成立看守所。1981年后,公安干警增加到14人。
二、劳改工作
建场初期,共有劳改犯人1,498人,全部由南京老虎桥迁来。另外还从八五O农场调来一个劳改中队(劳改犯168人)。当时劳改犯人被分配在各中队进行劳动改造。
1956年冬,从八五O农场调来的劳改中队,去完达山区伐木。这个中队的168名劳改犯人,于1957年调给八五四农场。
1958年,总场组建后,劳改犯人被分配在北大通、一棵树、小西山、吉祥、火石山五个分场和基建队、砖瓦队、修配厂、伐木队四个基层单位劳动改造。另有极少数人被分配在总场部服务性单位。
1959年5月,经总场党委研究决定:“劳改犯人归总场基建大队建制统一领导,并组建八个劳改中队”。“基建大队所属编成四个中队,即一、二、三、四中队;第五中队属和平南分场;第六中队属吉祥分场;第七中队属杨木河分场;第八中队属穆棱河分场的磺石队”。
1960年4月25日,在八五八农场被监督劳动改造的犯人,根据牡丹江农垦局的统一安排,全部调往八五九农场。当时交接总数为1,026人。
在管教劳改犯人的工作中,贯彻党和政府制定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多数犯人认罪服管,通过劳动,改造思想。但也确有极个别的犯人图谋暴乱。1957年5月1日,一名劳改犯曾预谋行凶,被破获。事后发现其床下有五封串联信,内容是串联劳改犯企图暴乱,由于发现及时,暴乱未能得逞。
三、社会治安
建场初期,社会治安情况较好,刑事案件较少。从1959年至1960年,对全场一万多人的家庭、社会关系、本人历史,通过内查外调进行了全面审查。
1963年以后,刑事案件主要由虎林县公安政法部门受理。农场公安部门着重抓治保及户口管理工作。这期间,各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了治保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治保会在社会治安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
1969年至1976年,政治处保卫股代行公安机关的职能。在“文革”动乱中,以阶级斗争为纲,出现了一些冤借错案,主要集中于政治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些冤假错案,全部平反改正。
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工作随着法律程序的完善逐渐走向正规。全场刑事案件,1978年发案18起,破案16起;1979年发案10起,破案8起;1980年发案13起,破案5起;1981年发案19起,破案11起;1982年发案21起,破案13起;1983年发案7起,破案7起。
1983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指示精神,农场公安分局破获一个盗窃集团,进而破获大小案件63起。9月29日,在农场召开宣判大会。会上,牡丹江农垦法院宣判十名犯罪分子,极大地稳定了社会治安。
1978年以后,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渐转向对各类案件的预防和对违法青少年的综合治理方面。由于“文革”动乱的严重毒害,许多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活动增加。如1983年“严打”中宣判的盗窃团伙成员,“哥们”义气严重,头脑空虚,不讲情理,办事不计后果,“哥们”关系代替正常同志关系,从而走上团伙犯罪道路。根据这些情况公安分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紧密配合,大力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挽救了一大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后来成为各单位的生产骨干。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定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成分的通知,在农场党委领导下,公安分局主办,全场共改定成分324人,其中改定为工人成分252人,社员13人,干部56人,其他1人。改定了成分的人均在各单位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