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法庭1962年以前,农场范围内的民事调解工作,分别由各分场行政。办公室和各乡人民委员会负责。1963年至1967年,由安兴乡人民委员会负责。1969年至1976年由团政治处保卫股负责。
1977年1月,八五八农场成立人民法庭,当时设副庭长、书记员各一人。1979年3月,调入一人担任助理审判员。1982年调入一人担任书记员兼司法警察。
农场人民法庭的业务工作,初建时接受虎林县人民法院领导,党政工作由农场领导。1983年8月以后,人民法庭业务属于牡丹江农垦法院领导,党政工作仍由农场领导。
一、案件的审理
农场人民法庭负责全场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县人民法院(后为牡丹江农垦法院)的授权下,可进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案 件的判决。1981年8月,法庭负责农场婚姻登记工作。
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几年来审理各类案件情况如下表。
法庭审理各类案件统计表
人民法庭除完成上述案件审理外,还参与了农场社会治安的治理工作;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二、基层调解委员会
人民法庭成立后,先后建立起基层调解委员会49个,共有调解委员179人,其中妇女53人,占29.6%。在组织建设以后,又进一步进行思想整顿和骨干培训工作。1980年12月,法庭召开了三天的调解委员会骨干会议,共56人参加。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982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调解工作会议,历时三天,到会56人,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典型材料。通过学习材料、业务辅导,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如1982年全场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其中87.1%是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后,农场人民法庭在搞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还相继在机关、商店、工交系统的学习班上进行法制教育。为了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1979年12月15日,法庭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到会场旁听和通过广播收听实况的干部群众数千人,推动了全场法制宣传工作。
1982年7月,法庭工作人员专门到农场中学,向全校师生宣传法律常识。同年各基层单位都配了兼职法制宣传员。法庭每在基层处理完一个案件,都就地召开大会,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