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中毒事故

第四节 中毒事故


一、不遵医嘱,服药酒过量,中毒致死。
  1962年3月18日,伟光二队职工王某,请医生治关节炎。医生配取中草药十二味,告知王用三斤白酒泡服,每次服饮半盅。王取药后,因无三斤白酒,只将过春节剩的白酒四两多,泡入药内。3月23日晨,王去虎林,行前喝药酒一口,觉四肢发麻。因服量不大,未引起严重后果。3月24日晨7时许,王去杨木河方向,行前喝药酒二口,行至和平屯东时,四肢麻木,昏迷在地。7时40分,王被路人发现送至伟光卫生所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25分死亡。
  (处方:白芍四钱,生地三钱,秦芄四钱,灵仙一钱、红花一钱、牛膝三钱,川乌二钱,草乌二钱,五加皮四钱,寄生三钱,甘草一钱,防风二钱。烧酒三斤泡服,每次半盅)。
  二、煤气中毒。建场以来,数次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有的当日死亡,有的事后死亡。如物资科莫某,全家四口人于1983年3月16日煤气中毒,经医院抢救,当时均脱险。但莫本人中毒症状严重,一直住院,至同年7月25日死亡。再如清河分场基建队工人杨某(女),于1981年1月13日在家中煤气中毒死亡。
  三、食用蘑菇中毒。自1980年以来,农场群众采蘑菇者日益增多,有的误采误食毒蘑中毒。仅1983年9月,因食用毒蘑中毒,入院抢救治疗者就有三起,有成年人也有少年儿童。一般症状为恶心、呕吐、腹泻。经医务人员及时抢救,均未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