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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

第十一章 粮食 物资 商业 贸易

第一节 粮食



                第一节 粮  食
  一、原粮销售
  农场历史上原粮销售分国家征购、出口和议价销售三部分。1993年至2000年,国家征购、出口和议价销售的原粮分别占农场年平均产量的13.8%、1.4%和28.6%,扣除因从场外购入的饲料粮所增加的粮食对外销售的2.7%部分,议价销售所占的实际比例为平均25.9%。90%的议价粮由农场销售,另有10%左右由生产队或职工个人销售。
  二、三 留
  “三留”即三留储备,是农场向国家交售生产的粮食前先留足种子、饲料和口粮的简称。始于1959年, 最初根据国家农垦局标准计算三留数量, 后来由农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三留”。1972年,工业三连扩大白酒生产,又增加留足工业生产用粮一项,成为“四留”,但仍称“三留”。1993年至2000年,种子粮、口粮、饲料粮、工业生产用粮以及销售粮分别占农场粮食年度平均总产的 8.6%、7.6%、35.7%、 7.0%和43.8%。由于农场以奶牛为主的畜牧业较发达,对饲料需求量较大,自80年代末开始,平均每年从场外购入饲料粮约 1 400吨以补充不足,约占农场平均年总产量的2.7%,因此农场销售粮实际占农场年平均粮食总产量的 40%左右。
            国家下达的定购粮品种与数量统计表
                (1993~1999年)
  表2—38                               单位:吨



            国家粮豆定购价格 保护价格统计表
               (1993~1999年)
  表2—39                             单位:元/公斤



  (注:本表价格均为三等粮食价格。)
  三、场内供应
  1956年到1959年,农场居民口粮由国家统一定量,职工每月22.5公斤,有劳动能力的家属18公斤,其他人口根据年龄大小而定。1960年到1992年,农场居民口粮由农场用原粮加工供应。1993年,国家放开粮食市场,私人粮食加工厂出现,农场独家经营口粮的格局被打破。从1998年开始,农场不再负责全场居民的口粮加工和供应。
  食油供应1993年以前国家规定每人每月 0.2公斤,1963年到1992年,农场实际每月每人供应不少于0.5公斤,在农业的各主要生产阶段以及节假日,另有补助,一般每次补助1公斤左右。从1958年到1976年,农场的豆油生产以自产自用为原则。1977年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豆油逐渐成为农场的工业产品之一,每年外销约300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为方便职工购买农场生产的成品粮和食品,农场曾印行过内部粮票,面额分别为伍斤、三斤、壹斤、半斤等。1993年,随着国家粮油市场价格放开,农场粮油敞开供应,同年,农场居民《粮油供应证》废止。
  四、仓 储
  自建场至1977年,农场粮食贮存以土粮仓和穴囤为主,1978年始建永久性粮仓。1988年,全场有永久性粮仓12 850平方米,可贮粮食11 000吨。1989年建金属粮仓4座,仓容5 000吨。2000年,农场投资400万元,建金属粮仓6座,增加仓储能力8 400吨。农场有储粮仓111栋,容积47 481立方米,可储粮36 228吨。
               农场粮豆销售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2—40                               单位:吨



  续表2—40



  
               农场粮豆“三留”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2—41                               单位:吨


  
  续表2—41



  续表2—41


  
                农场仓储能力统计表
                   (2000年)
  表2—42



  续表2—42